开庭10日前 |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开庭前5日 |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况 |
开庭前3日 | 1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2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认等;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在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庭前会议 |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
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管辖异议;2回避;3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认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 |
庭前会议的程序 | 1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2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3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4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