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 | 适用法律 | 相关规定 |
| 仲裁协议约定准据法 | 协议约定的准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 |
| 未约定准据法,约定仲裁地/仲裁机构 |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 |
| 未约定准据法、仲裁地,约定仲裁规则 | 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确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
| 未约定准据法、仲裁地、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 适用法院地法律/可适用中国法律 | 《仲裁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
|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和仲裁地法律适用结果不同的 | 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四十八、仲裁程序案件:44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3]参见《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解释》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四他字第26-1号案件,案涉仲裁条款的中文表述为:任何由此合同产生或与此合同相关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存在性、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参考并最终在中国根据国际商会现行的仲裁规定仲裁解决。这些规定视同本条款的参考;英文表述为:Any dispute arising out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by arbitration in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Singapore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which rules and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to this clause.关于作者
| 陈学斌 本所合伙人陈律师在银行业务、企业上市融资、跨境企业并购、土地房产/城市更新项目、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
| 叶铉 本所律师助理叶助理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为企业上市融资、投资并购、公司业务、跨境银行业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