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大全_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2025-07-09创业故事 浏览
常某1、常某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1.基本案情常某1、常某2系某县某组村民。2012年前后,常某2在坐落于某村××三安阴坡四至东至三组常俊兰边界、南至梁脊、西至水泥路、北至一组大栗子树边范围内栽植栗子树并经营管理至今。原被告曾就三安阴坡林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经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某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争议地坐落于某村××三安阴坡四至东至三组常俊兰边界、南至梁脊、西至水泥路、北至一组大栗子树边,该范围内林地属于某村村民所有,常某1有使用权。2020年,因112线道路改扩建需征用上述地块范围内的土地、果树,果树征收补偿款共计354970.00元,其中栗子树补偿款349220.00元,山楂树补偿款1350.00元,其他树种补偿款4400.00元,因常某2与常某1二人对果树补偿款的归属存在争议,某县某乡政府至今没有发放上述354970.00元果树补偿款。常某1为要求依法确认上述补偿款中栗子树、山楂树补偿款350570.00元归其所有诉至法院。2.裁判结果某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曾就三安阴坡林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经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某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争议地坐落于某村××三安阴坡四至东至三组常俊兰边界、南至梁脊、西至水泥路、北至一组大栗子树边,该范围内林地属于该村村民所有,常某1有使用权。在处理林地使用权纠纷过程中,被告常某1、被告之子王某在接受某县政府及某乡政府询问时认可原告在被告的三安阴坡林地范围内栽植栗子树,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确定位于三安阴坡林地内的栗子树是由原告栽植并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款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本案中三安阴坡林地的使用权属于被告,同时原告在三安阴坡林地内栽植并经营管理栗子树多年。因此,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一审判决,对于三安阴坡范围内的栗子树被征收所产生的349220.00元补偿款归原告所有314298.00元,被告所有34922.00元。3.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争议林地就是非常典型的,一方面是权属争议,另一方面涉及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本案中,法院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消除了分配争议,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