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凭条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的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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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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