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沈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甲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标语五份,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日读经典
《论语》子张问:“士何如斯可谓之达矣?”子曰:“何哉尔所谓达者?”子张对曰:“在邦必闻,在家必闻。”子曰:“是闻也,非达也。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在邦必达,在家必达。夫闻也者,色取仁而行违,居之不疑。在邦必闻,在家必闻。”【翻译】子张问:“士要怎么样才可说是通达了?”孔子说:“你所说的通达是什么呢?”子张回答说:“在诸侯的国家一定有名声,在大夫的封地一定有名声。”孔子说:“这是有名声,不是通达。通达的人,本质正直而喜爱道义,体会别人的话语,观察别人的脸色,时常想到对别人谦让。这样的人在诸侯的国家一定通达,在大夫的封地也一定通达。有名声的人,表面上要实行仁德而行动上却相反,以仁人自居而毫不迟疑。他们在诸侯的国家一定虚有其名,在大夫的封地也一定虚有其名。”《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