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31日开始,我公司(业务员王学辉、王晓乐)陆续向你公司供应药品,我公司总共向你公司供应了价值1229962元的货物,但你公司并未支付全部货款,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你公司仅支付货款1109167.15元,剩余货款120794.85元,经我公司业务员多次催促至今未支付。
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望你公司收到该函后3日内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20794.85元,逾期我公司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已委托律师做好了起诉准备,望你公司重视此事,及时安排付款,避免被起诉。
催款人:河北共盛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年月日附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河北共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3号-1,法定代表人李亚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77734716F,电话:被告:河北石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秦岭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3246936U。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0794.85元;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7月31日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药品,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药品送至被告处,原告总共向被告供应了价值1229962元的货物,但被告并未支付全部货款,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被告仅支付货款1109167.15元,剩余货款120794.8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此致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