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的概念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
我国目前采纳的共同关联性说。共同关联性是指数人的共同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共同关联性分为主观的共同关联性和客观的共同关联性。主观的共同关联性是指数人对违法行为有通谋或共同认识,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责任。客户的共同关联性:数人所为违法行为致同一损害发生,纵然行为人相互之间无意思联络,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的复数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必须是两个以上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不同主体之间可以构成共同侵权的主体。
3、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1 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2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一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2.3 数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4、受害人有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各个损害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没有,则不构成共同侵权。
无损害,则无救济,没有共同的损害后果,则没有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
五、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要分为内部责任承担和对外责任承担。如何承担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78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对外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一个人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对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