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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们来看这则关于车位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位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车位一个,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车位每月停放费350元/月(其中租金270元,物业服务费80元),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租金1620元及物业管理费480元,后被告未给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车位租赁费2100元,欠费期间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按30元/日计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租金未果,起诉至法院。被告袁某称,原告与被告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属实,合同签订后,被告使用了原告提供的的停车位并向原告给付至2019年4月的车位租赁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及相关服务,被告应当按约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被告使用了原告提供的租赁物车位进行停车并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相应服务,被告在使用车位及接受原告的服务中认为原告提供的地下车库规划的大小没有明确标识,装修建筑垃圾堆放在车库,车库内无排水沟,消防安全存在许多隐患等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未按约给付尚欠租赁费的行为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租赁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主张。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公司尚欠车位租赁费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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