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让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迟 延履行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买受人因此 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迟延履 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除外。2.对因疫情导致房屋建设项目工期拖延的,应由商品房开发 企业与买受人就房屋交付时间重新协商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 应结合疫情产生及防控对房屋建设工期所造成的影响, 参照前述 规定依法作出处理。3.如商品房开发企业逾期交付房屋既存在疫情原因,又存在自 身过错,应综合个案全面情况查明疫情对施工影响程度,准确界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4.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因受疫情影响 未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现主张解除预售合同、返还定金的, 依照《商品房买卖案件解释》第四条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