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是不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所需要的相关经费,由地方政府的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者之所以申请劳动仲裁,就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经济困难。所以,如果再要求劳动者承担较高的仲裁费用,将会加剧劳动者的经济困难。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不需要缴纳仲裁费用,这一点已经明确了。那么,如果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据此可知,如果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也只需要象征性地缴纳10元的诉讼费,并不需要像其他财产类案件一样,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