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