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项目审批程序:《方案》要求试点城市应当规范项目报批、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程序,坚持统一规划,试点项目区域应当是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
| 2 | 项目建设运营:《方案》提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
| 3 | 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方案》明确指出集体租赁住房出租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禁止以租代售、禁止转租。同时要求国土、住房、工商、税务等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动,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 |
| 4 | 承租人权利保障:《方案》确认集租房的承租人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依法申领居住证,并据此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
| 1 | 权属要求:权属清晰,没有争议。 |
| 2 | 规划要求: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 |
| 3 | 利用现状要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如果存在农村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地块面积小,较为分散的特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通过增减挂钩等途径调整集中。 |
| 4 | 分布区域要求: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毗邻交通枢纽和毗邻新城,优先在产业比较完备、居住配套相对不足的区域布局,并配置必要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
| 1 | 住房类型:重点建设职工集体宿舍、公寓及成套租赁住房;鼓励业态混合兼容,租赁住房、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可混合利用;在公共服务配套完善、交通便利的项目中统筹规划一定比例的小户型。 |
| 2 | 设计要求:公寓型、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间距及日照暂按《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集体宿舍要求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参照《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住宅要求执行。 |
| 3 | 配套建设:不同属性租赁房屋遵循不同的配套公共设施配置比例及机动车位车户比。 |
| 4 | 交房标准:集体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
| 1 | 建设用地审批及前期手续的申报主体:一般是以镇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
| 2 | 限制:对于无合作企业且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独自开发建设的项目,区政府应暂缓供地。 |
| 1 | 建设用地审批及前期手续的申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后续再办理主体变更相应手续);或成立的新企业。 |
| 2 | 集体土地入股、联营价格:参考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土地价格的估价结果,在区政府统筹监督指导下,平等协商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 |
| 3 | 持股比例: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成立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且应有保底分红。 |
| 4 | 其他限制: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期限不得超过50年;国企所持股份转让、变更的,方案应当报区政府批准,且不得改变集租房用途。 |
| 1 | 建设用地审批及前期手续的申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 |
| 2 | 限制: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经营权不得转租。 |
| 1 |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和保障房运营机构、租房企业预付的租金; |
| 2 | 以项目运营权质押、项目预期收益或其他资产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资本支持; |
| 3 | 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联合开发的,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者提供担保办理的贷款及其他形式融资; |
| 4 | 探索推进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等长期资金参与建设,或在项目运营一定期限后通过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融资。 |
| 1 | 项目主体自行租赁,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单次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 |
| 2 | 鼓励趸租集体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面向公租房备案家庭或者人才配租,或由保障家庭自行承租。 |
| 3 | 第三方管理。鼓励将集体租赁住房委托给专业化运营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促进职住平衡提高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