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
未到100万元部分 | 2.5% |
100万元-300万元部分 | 5% |
特殊企业类型 |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高新技术企业 | 15%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 15%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投资额超过80亿的集成电路企业 | 15% |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0% |
纳税调增项目(即应纳税所得额扣减) | |
调整项目 | 调整规则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保险费 | 企 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5%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借款费用 |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 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公益、救济性捐赠 | 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纳税调减项目(即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 |
调整项目 | 调整规则 |
权益性投资所得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注: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技术转让所得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债利息收入 | 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亏损弥补 | 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 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加计扣除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
创投企业 |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资源综合利用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