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具体规定 |
扣减依据 | 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
扣减限度 | (1)“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的扣减限额以“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
(2)“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为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
征管要点 | 具体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纳税期限 |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
纳税地点 |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
征管机构 |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