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名 | 涉案金额 | 量刑标准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
|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
|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刑法》 | 《商品解释》第一条 |
| 掺杂、掺假 | 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 以假充真 | 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 以次充好 | 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