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即“情节严重”,应符合上述情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的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介绍行贿的行为,即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具体而言,可以表现为为行贿人寻找行贿对象,转达请托事项,代为转交财物等行为;二是介绍受贿的行为,即接受受贿人的请托,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具体而言,可以表现为为受贿人物色可能的行贿人,介绍双方认识,安排双方见面,转达贿赂条件,转交财物等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浦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实践中,行为人介绍贿赂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联络感情、贪财、情义、巴结权势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里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行为人的介绍贿赂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行为人虽实施了介绍贿赂的行为,但是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的,不能构成本罪。介绍贿赂罪的既遂,应以行贿、受贿双方的贿赂行为完成为标准。行贿、受贿行为具有对向性,行贿行为的完成与受贿行为的完成具有一致性。所以具体而言,介绍贿赂罪应当以受贿行为的完成作为认定其既遂的标准,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次修正,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只要实施了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即必须附加适用罚金刑。作为居间介绍的介绍贿赂行为,是连接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促使行受贿行为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对该行为在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予以严厉处罚,能够有效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