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为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进行补偿。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①土地补偿费②安置补助费以及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新法在原法补偿 ① ② ③ 费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④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新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不再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的增值空间,从而确定片区综合地价,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体现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