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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_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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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结束后,串标行为由什么机构认定?

我们是一家项目业主,有个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2020年3月下旬发布招标公告,共有13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4月20日,该项目完成了评审。近期在整理资料发现,其中两个投标人的保证金凭证混装了(当时评审时未发现),这两投标人不是中标单位。现在,投标有效期已过,这个串标嫌疑应当由谁来认定?是由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吗?如果我们想处罚这两投标人,该怎么做合理?

张志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本例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视为串标情形。但本项目评审已结束,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未发现这一情形。如招标人想处罚这两家单位,可将该情况向当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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