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
- 法律明确规定了离职证明应该呈现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在劳动者要求的前提下,单位才能客观地注明离职原因。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离职原因,并非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呈现在离职证明上的内容,单位不能擅自在离职证明上标注离职原因,更不能呈现夸大、编造、恶意的离职原因,这也是为了防止单位利用离职原因影响劳动者再就业。《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擅自在离职证明上注明离职原因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 行政处罚:单位出具不合法离职证明,劳动者有权利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索取合法的离职证明,如果单位拒不执行,很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
- 赔偿损失:因为擅自标明“离职原因”这种不合法的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产生直接损失,例如无法继续就业,劳动者是可以向原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