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标准说法应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须提交文件如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7、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VCADsXknqHzxrO4NHjxF-Bq1Wj_54jpQ_j7S8J4yFLhJfzilWC7uS0HxdEyYhkFS9qBczAWlBOEGTEwevs0vD_...
怎样填写农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才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将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社员种植或者养殖情况报县农业局(经管站)备案,方可获得业务指导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咨询报务,促使合作社经营活动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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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取什么名字好
祥泰农业合作社 、安泽农业合作社、乡情农业合作社、富农合作社、裕民合作社、致富农业合作社、合胜种植、国华山药合作社、家园农业合作社、桑梓农业合作社、原生态合作社、自然美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名称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名称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1、以怪求胜 2、以“土”取胜 3、以“名”得名 4、模仿取名 5、以洋求“洋” 6、以数字、字母取名 7、按阶层和目标顾客细分取名 8、意会取名,名称具有一定的含义 9、以地名取名 10、按产品或行业特点取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农民专业合作 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作为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 设施。
(3)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农民专业 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
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 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
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 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 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纳税和其他手续问题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收: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