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有什么影响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是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根本方法是通过优化布局、扶持鼓励,更好地实现废弃物就地就近资源化转化和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
可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升级,不仅不会影响“菜篮子”供给,而且有利于更长期地保障市场稳定供应。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属于什么性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涉及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原环保总局于2001年专门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不够。
一方面,有的地方为追求增加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是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明确。
目前有关环保规定没有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畜禽养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过于笼统,致使大量养殖者未切实履行环保义务。
三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最佳方案是通过制取沼气、还田利用等进行综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很低,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四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法律责任是有哪些部门负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哪里下载?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
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法律责任是有哪些部门负责
市)的禁养区面积、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和养殖规模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及时了解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配合。
一、积极配合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需要,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近年来,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目前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县(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商环保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环保部门负责,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进展情况。
8月31日前,防止因禁养区的不当划定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
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哪些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3]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