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要是办养殖场需要那些法律步骤?
建设养殖场需要办理如下手续:首先,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一下计划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能用于搞养殖业;其次,到县畜牧局咨询计划用地是否符合防疫条件,能否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另外,还需到当地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手续;最后,养殖场建成后需到当地县畜牧部门进行备案。
具体情况请到当地畜牧部门咨询。
畜禽养殖造成污染,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啥法律法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准用性原则)【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本法有关畜禽养殖的禁止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上述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即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第三项违法行为即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尚未规定处罚。
因此,目前本条规定的处罚主要是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及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目前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这里的“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这里的“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这里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目前主要有对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即通常说的“瘦肉精”)等违禁投入品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养殖场气味影响居民生活的法律法规
《具体解读》 1、关停关闭养殖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25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就明确为符合条件的畜牧养殖业提供了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
(2)《环境保护法》 (3)《大气污染法》 (4)《水污染防治法》 (5)《土地管理法》 (6)《城乡规划法》 2、哪种情况会引起关停? 环保环评严重不达标 被划入禁养区 涉嫌违章建筑 3、对养殖场进行关闭关停会采取哪些措施呢? (1)拆:拆”指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强制拆除。
(2)关:“关”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简单地要求关闭,在一定的时间内处理设备和产品,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一次性谈定,直接把养殖场关闭,然后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3)转:“转”在实务中的比例很小,其关键在于有没有后续的政府资金或者政策扶持,一般只有企业在当地有巨大影响,职能部门才可能会把养殖行业转到相近的行业。
4、关停、关闭我们不服怎么办? 要分三种情况说:1、土地是否有使用权?是租赁还是承包? 2、厂房手续不齐全 3、环评不达标 5、禁养关停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次性:一次性货币补偿 非强制性:非强制性的,自愿拆除,少量补贴 6、关停与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1)关停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征收拆迁,则需要对房屋,土地,装修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按照市场价值评估,参照590号令,土地管理法等。
7、补偿不到位怎么办? (1)协商解决 (2)复议或者诉讼 8、被强制关停或强拆了怎么办? (1)可以向关停主管部门陈述企业自身情况,包括损失,企业发展前景,企业关停后续安排争取政策扶持; (2)向企业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反馈情况,积极争取产业导向政策和资金; (3)对关停行为要求其上级机关进行复议审查或进行司法审查; (4)对企业的改造升级进行预订方案设计; (5)协调拆迁方相关部门积极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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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野鸡的法律法规:野鸡可以家养吗
野鸡,又名雉鸡、山鸡,极为漂亮,是凤凰的原型,最大特点就是:好看、好吃。
野鸡不仅是世界公认的山珍野味,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被誉为“野味之王”、“动物人参”。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野味食品已成为餐桌、宴席上不可缺少的美味佳肴。
但是,野生野鸡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猎杀和非法经营,加之自然界存量极少,因此人工养殖野鸡商机无限。
一、如何饲养:野鸡为野生动物,生命力、适应力和抗病力极强,对环境要求不高,能耐46℃的高温和-32℃的严寒,养殖技术与家鸡一样,主食五谷杂粮,用普通饲料加青草、菜叶即可喂养,可利用旧房、仓库等进行圈养或笼养。
野鸡从周龄开始到16~18周龄为育肥阶段,此阶段野鸡体重呈直线上升趋势。
1.合理饲喂。
采用原粮饲喂野鸡的养殖户,可适当增加玉米、高粱等能量饲料的饲喂比例(推荐配方:玉米40%、小麦15%、炒熟的豌豆20%、菜籽饼15%、麸皮5%、米糠4%、骨粉1%,另每吨料加入食盐2.5公斤及适量微量元素)。
采用家鸡饲料饲喂的可购买肉鸡生长料进行饲喂,并保证充足的饮水,此外可以添加10%~20%的青饲料。
让野鸡每周至少沙浴一次,并在河沙中喷入2%的敌百虫溶液,以杀灭体外寄生虫。
2.控制密度。
育肥初期(5~11周龄)每平方米可养10~12只野鸡,以后可按公母、强弱、大小进行分群饲养,使其密度逐步降至每平方米6~8只。
同时,应设置足够的料槽让其均匀采食,生长一致。
3.设栖架、防啄癖。
育肥野鸡舍内外应放置栖架供野鸡飞攀栖停,这样不仅充分利用了养殖空间,还有利于减少野鸡的啄癖。
发现有被啄伤的野鸡应在伤口处涂紫药水或樟脑软膏,并隔离饲养。
必要时对野鸡群进行调控,方法为:(1)在舍内挂青草或青菜,引诱野鸡啄菜以分散其啄羽的精力,同时也补充了维生素和纤维素。
(2)9~11周龄时,可在饲料中加入1%的羽毛粉。
(3)饲料中的食盐要提高到2.5%,或在饮水中添加食盐,并保证供水充足。
4.防惊飞。
尽可能保持场内安静,谢绝参观,以减少外界因素的影响。
为防惊飞出现撞伤或撞死,可剪掉野鸡一侧的初级飞羽。
5.做好防疫工作。
野鸡舍应每天清扫,每周用百毒杀等消毒剂进行一次消毒。
8~9周龄的野鸡要进行新城疫Ⅱ系疫苗饮水接种,并预防禽霍乱或球虫病的发生。
法律上对家禽养殖场地有什么规定?[注:是在农村建养殖厂]
法律上农村对家禽小规模的养殖场地没有具体的规定。
1、在农村建家禽养殖场,小规模的,可以不用申请和办手续。
2、合法经营,以个人的名义,不要以厂家(也就是注册公司或厂家)的名义,可不办理任何手续。
3、在农村建家禽养殖场,注意卫生和排放。
不要污水乱排放,污物乱放,否则周围的村民投诉,会进行罚款和整改处理。
也不能影响周围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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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府要求关闭养殖场,是否应对养殖场有所补偿,有何法律依据...
如果是合法经营的养殖场,政府因行政需要,关闭养殖场,就需要给予补偿,否则,就不给补偿。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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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保护法律法规
太多了,我只列举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
中国的各类民事、劳动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太多了,就算是法律人也无法看全。
你要看具体条文,只需要将我列的法律名称输入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一搜索就全部出来了。
############ 一,法律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 2.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颁布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000年10月31日颁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2002年颁布 1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2年颁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6年颁布 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4年10月22日颁布 15.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1994年颁布 16.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3年4月12日颁布 17.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994年颁布 18.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颁布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1994年颁布 22.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颁布 2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5月19日颁布 2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颁布 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996年颁布 27.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1996年颁布 2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6月28日颁布 30.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颁布 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3月22日颁布 3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3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2年颁布 3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颁布 3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994年颁布 39.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2.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2003年9月30日颁布 43.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4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颁布 45.集体合同规定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6.最低工资规定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7.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004年3月9日颁布 48.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颁布 49.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50.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0日颁布 5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颁布 5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颁布 54.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5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2005年1月6日颁布 5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7日颁布 57.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2005年8月31日颁布 5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9月14日颁布 59.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0.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7日颁布 6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5年8月27日颁布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66.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67.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94年8月11日颁布 68.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6月28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5年1月1日颁布 7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9月2日颁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5.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年10月20日颁布 76.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2006年9月11日颁布 7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6年11月2日颁布 二,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1.关于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二)--最新劳动法司法解释有关内容阐释 2001年颁布 2.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11月29日颁布 3.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
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应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一、基本守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
2、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严守纪律,服从领导,不越权行事。
3、大力弘扬“勇于跨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爱岗敬业,勤奋学习,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4、发扬优良传统,树立团队意识,单位、部门、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努力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
5、顾大局,识大体,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声誉和权益。
二、职业道德守则: 1、崇尚敬业精神,工作尽职尽责,积极进取且努力不懈。
2、不断学习,以求进步,做一个称职的员工。
对所从事的业务,应以专业标准为尺度,从严要求,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
3、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对企业和社会负有责任感、荣誉感,以实际行动塑造企业形象。
4、文明施工生产,尊重当地民风习俗,广泛开展文明共建活动。
5、诚信、正直。
对公司各方面的工作,应主动通过正常途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对有损企业形象等消极行为,应予以制止。
6、在工作交往中,不索取或收受对方的酬金、礼品。
7、工作中出现失误,应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责任,不诿过于人。
8、尊重客户、尊重同行;在与外商交往中,做到有利有节,不亢不卑。
9、保守国家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妥善保管文件、合同及内部资料。
对公司资金状况、法律事务、市场营销策略、业务合同、员工薪酬、分红奖励等情况,除已公开通报的外,不得泄露。
三、日常行为守则: 1、注重仪表整洁,着装大方得体,举止优雅文明,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现场作业员工要严格按业务规范要求执行。
3、工作时间不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上与工作学习无关的网站。
4、文明办公,禁止在办公区域喧哗、打闹,自觉做到语言文明,和气待人。
5、不在办公室接待因私来访亲友,不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办公室,不把未成年人带入办公区。
不乱扔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
6、爱护公物。
生产施工、办公设施要保持清洁并在固定位置摆放,如有移动应及时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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