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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 十二五污染物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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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关于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又没有相关的政策或...

由于禁养政策,2016年已有不少养殖场关门、整改或者迁移,2017年禁养还会继续,将会有更多的养殖场关门。

为什么要划禁养区?禁养区划定有什么标准?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听一下拆迁律师吴少博怎么说。

吴少博律师:严格讲在八、九十年代各地发展养殖种植类行业比较多,因为养殖行业入门门槛低而且能够解决村民工作、收入来源的问题。

随着时代发展,现在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各个地方都在划定相关的禁养范围,特别是在一些水源保护地。

从全国来看,在津京冀、珠三角、长三角等范围,还有江苏,湖南等重点水源保护地,以及名胜古迹保护区的范围内都划定了禁养范围,目的就是保护环境以及保障居民的健康生产、生活。

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国务院公布的规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关停、关闭、搬迁全部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以及大气环境,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以及规模化建设。

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要求的,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2013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给予严格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比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

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

这就是我在前边所讲到的全国形式,现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实践中就变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养殖场直接被停水停电、强制拆除,或者直接强制把养殖的畜牧处理掉,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在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的。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中所言的内容,我认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

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

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

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

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

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

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

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

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作为拆迁律师在维权的时候要在这方面进行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以及能够转产的话,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

北京这边有...

禁养区猪场拆迁有什么补偿

但是到实践中就变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养殖场直接被停水停电、强制拆除,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4825567,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t=1494298952056" class="ikqb-map">从国务院公布的规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关停.84&b=12964945。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75,4825309.84&amp。

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c=12964945.75,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

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

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

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s=s%26addr%3D0%26wd%3D%25E5%2590%25B4%25E5%25B0%2591%25E5%258D%259A%26c%3D131%26src%3D0&amp。

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要求的;l=17&t=B_NORMAL_MAP&amp,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

所以拆迁与否,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

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关闭、搬迁全部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以及大气环境,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以及规模化建设。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

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2013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以及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比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

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给予严格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或者直接强制把养殖的畜牧处理掉。

这就是我在前边所讲到的全国形式,现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iknowflg=1&newmap=1&amp、风景名胜区等地,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i=0|-1|-1&amp,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在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的。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中所言的内容,我认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一? 吴少博 | 发布于2017-05-09 11:02 评论

环保局怎么处理农村养殖户

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1、环境评价报告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原创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违反"三同时"制度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污水排放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

养殖场离居民区的规定

养殖场须搬离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不然会被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什么技术指导

实现源头减排”、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多种用途。

该设备还可用于景观、河道,每天降解20%的BO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2012年7月,又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

22,安全可靠该设备产生的高密度微生物菌群通过射流进入处理池后,能迅速减少污水中的生物耗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和固体悬浮物(TSS),并有极强的脱氮除磷功能,还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使5类水转变成3类以上、不产生污泥,对于南方冬天的污水处理厂也是严俊的考验、总磷等各项指标均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采用工艺养殖场污水--沼气池--收集池--固液分离--调节池--预曝气池(预曝池中设前置微生物发生器)--前置导流快速沉淀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中设后置微生物发生器)--后置导流快速沉淀、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饲料,污水净化后回用,建立“养殖场—沼—果”、“养殖场—沼—鱼”和“养殖场—沼—菜”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大大降低能耗,也不受操作员学历年龄限制,管理方便,能快速食掉污水中的污染物和淤泥。

该设备还可直接与接触氧化法,活性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2、亚麻、酒精、畜禽养殖废水、高盐废水、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能将污水中的污染物彻底分解成CO2和H2O;3、适应范围广该设备为比较理想的污水生物净化处理设备,可根据不同种类、不同性质,营造绿色环境随着高密度微生物菌群发生量的不断增加,污水中的生物耗氧量(BOD)也越来越少,大量的微生物因缺少BOD而失去存活能源自灭,变成二氧化碳和水,未自灭微生物还可成为鱼类和浮游生物的饵料,进而形成良性的生态处理净化过程,没有臭味;8、自治区,完成生化处理采用传统的生化法处理污水,受到气候及水温变化影响,当温度每降低10度,微生物的酶促反应速度就降低1-2倍,气候导致微生物的活性不足、山东、河北;3,沼气发酵制备生物能源,从污水中回收肥料、实行“源头削减,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创新项目”;2009年12月国家环保部对全国23个省,造成污水处理效果不好,不但威胁着北方污水处理厂、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解决措施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场的现有条件、湖北、天津。

2、不同温度、不同污水处理需要的微生物、无二次污染.0*104mg/L以上,使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中生物浓度较活性污泥提高10倍,填补了因水温低而导致生物量不足,污水处理效果差的技术难题。

7、解决活性不足,确保水质达标采用传统的生化方式处理高浓度、高氨氮、高盐量、有毒性、重金属废水,由于微生物在这些污水中的成活少、数量小、致使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差、效果不稳定、难以达标排放。

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以独特的方式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该微生物发生系统能将生产出的1.8*1020CFU/ml以上的高浓度微生菌群源源不断地送入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较其他污水处理提高10倍以上的生物量,强大的微生物菌群加速对污水中污染物的降解和消化,同时微生物净化反应设备的供氧又显著加速了污染物被分解成CO2和H2O,硝酸盐、硫酸盐成为微生物生长的养分,至使微生物又得到进一步的衍生,即使受天冷、低温、冲击负荷影响,和高浓度、高氨氮、高盐量、有毒性、重金属抑制,也无法阻止群雄逐鹿、前仆后继的微生物大军,形成对污水处理的强大阵容,进而降解和消化污水中污染物,最终实现废水达标排放或中水回用。

8、革新微污染治理方式 传统河道治理离不开闸坝、断水、清淤等处理过程,工程耗资大、工期长、淤泥量大。

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直接安装在景观、河道、湖面、河流、咸水湖、海湾、土地等微污染源上游,从源头切断和堵住污染源头,并通过微生物降解污染、吃掉污泥、去除嗅味、除磷脱氮等作用实现彻底治理,为微污染治理提供了可靠的设备。

3、导流快速沉淀池废水以下向流的方式,均匀的进入导流快速沉降分离设备的竖沉区,使污水中的污泥在内聚凝力和重力作用下,以4倍的沉速,将污泥快速沉降到导流沉淀快速分离设备即导沉区底部,底部污泥经排泥系统排至污泥消毒吃,污水导流后以向上流的方式经过斜沉区,再以8倍的沉速,使污泥同样经排泥系统排至污泥消毒池,污泥消毒后经脱水外运,脱水过程中产生废液回流到污水处理池的前段继续处理。

导流快速分离出来的水,流入下道工序继续处理,具有以下特点:a具有平流沉淀法,竖流沉淀法,斜管沉淀法,斜板沉淀法,兰美拉沉淀法五哲的全部优点,是目前最先进的污水处理沉降分离设备。

b竖沉区以4倍的沉速将污泥和污水分离。

c竖沉区以8倍的沉速将污泥和污水分离。

d竖沉和斜沉二区分离出来的污泥自动进入导沉区,并自动排入消毒池后进行干化处理。

e分离出来的水自动进入下道工序处理。

技术指导联系方式,可与QQ640763633联系。

,该产品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10年5月,被国家科技部、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涉及生活、水耗和整体运营成本,还可...

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哪些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3]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哪里下载?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

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

怎样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

解决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控制,应从源头控制、中间处理、污染物@路等方面系统、综合考虑。

(1)源头控制。

要根据当地粪污消纳能力及粪污处理水平,控制养殖规模,做到就地消纳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和污水。

从保护环境和节约用水出发,应改变水冲清粪方式,改用用水量少的干清粪工艺。

该工艺不仅可以减少 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同时可使 固体粪污的肥效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存和便于处理利用。

(2)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

畜禽粪便是一种有价值的 资源,它包含农作物所必需的氮、磷、钾等多种营养成分。

利用粪便生产有机肥,不仅可以减轻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还可肥田,防止土壤板结,可获得环境和经济双重效益。

(3)粪污处理。

污水处理要结合当地条件,尽量减少投资和节约能源。

可利用养殖场附近废弃的沟塘,采用自然生物处理法,但要避免二次污染。

固体粪污的处理, 在大量用肥季节通过分散堆肥处理直接还田,而在用肥淡季,采用好氧集中堆肥发酵干燥的方法制作优质复合 肥供农户使用。

在具备沼气建设条件的村庄,以单户或 多户为单元建造沼气池,利用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秸秆 等废料产生沼气、沼液和沼渣,作为燃料、饲料和肥料。

但沼气池发酵后的污水,应再进行好氧处理后才能达到 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二级标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什么原则

“减量化处置、无害化处理、生态化发展、低廉化治理、产业化和规模化防治”的原则.具有以下几点: 1、资源化利用.大规模、集约化养殖业产生的粪便量大,往往难以还田,必须借助设备才能把畜禽粪便转化成可利用的资源. 2、减量化处理.在畜禽饲养生产中,通过多种途径,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粪尿分离”等手段消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少处理和利用难度,降低处理成本,为提高资源化水平创造条件. 3、无害化处理.禽畜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害微生物,畜禽粪便在资源化利用或合法排放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4、生态化处理.将畜牧业回归农村,促进种植业和畜牧业紧密结合,以农养牧、以牧促农,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加强农牧结合,又可为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生产提供基础保证. 5、低廉化治理.在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前提下使用高效、实用、廉价的治理技术,才能真正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6、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为专业化处理与利用畜禽养殖粪污提供条件,并提供优质肥料,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发展方向.

怎样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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