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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禽养殖污染整改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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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措施有哪些

一是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农民朋友要办畜禽养殖场时,必须避开生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

必须遵守当地土地 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

养殖场应设在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或侧风向处,并远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远离村庄集中饮用 水源地,远离村民居住区。

其中距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农 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和村民居住区均不得少于500米,并远离公路主干线。

二是科学处理污水与粪便。

兴办养殖场,一般要按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 理设施,即:建设一处污水贮存池、一处畜禽粪便晾晒贮存场,其容量可根据 养殖规模而定。

贮存的污水可采取农田灌溉等措施进行处置,严禁随意排入自 然环境,避免对周围环境及水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粪便可采取干燥法、发 酵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

政府鼓励畜禽养殖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 以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关于科学利用禽畜类便的内容在 本书Part2第25小节中已经作了介绍);严禁畜禽养殖场(户)任意向水体或 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三是正确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处理病死畜禽尸体是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的重 要一环。

当养殖户发现有病死畜禽时,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更不 能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再利用。

有条件的养殖场可以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通 过有烟气净化的焚烧设施,将病死禽畜尸体集中焚烧处理。

不具备焚烧条件的 养殖户应设置安全填埋井,±真埋井要采用混凝土结构,深度在2米以上,每次 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在10厘米以上的熟石灰,井填满后,要用 粘土填埋压实并密封。

怎么写水质整改方案

一、加大生活用水资源保护,让畜牧业远离生活饮用水区域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宣传,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河道内养殖家禽的养殖户进行宣传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水体污染;二是对凯江上游入河排污口严格审批;三是争取资金对饮水水源源头水质的监测,及时通报供水企业和食安部门,我局已争取相应灾后重建资金对秀水河取水水源进行监测;四是成立饮水水源地保护区,各个部门配合,禁止采砂取矿,电毒炸鱼等行为。

二、加大河道采砂整治力度整改措施:河道管理处根据灾后重建砂石出让管理的规定,向各采砂业主发出上岸通知,6月10日后,河道管理处联合水政监察大队,加强巡查。

汛期结束后,河道管理处将根据德阳市绵远河采砂管理规划,结合河道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并从管理体制、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监察四个方面加强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 镇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自来水水源问题,应及时改善饮用水质整改措施:一是对 水厂实行专人并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投入药物净化水质;二是计划从县城到 镇进行官网延伸,使 镇的群众喝上清洁纯净的自来水;三是加强宣传保护水源,开展节约用水的活动,提高群众思想意识。

四、农村人畜安全饮用水工程是民生工程,希望在项目上给与支持,争取100%达到整改措施:一是根据 县“十二五”规划,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对 人口饮水安全投入,改善全县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二是加强对水源水质的定期检测,在群众中开展保护水源和水质的知识讲座,提高群众安全饮水意思;三是争取县财政每年编制投入人口饮水安全项目资金计划。

五、加大保持水土的投入,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整改措施:一是根据 县“十二五”规划,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对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投入,改善全县生态环境;二是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对在县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督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治理开发区内水土流失;三是争取县财政每年编制投入治理水土流失资金计划。

六、纹江河上游用电打鱼现象严重,望加强整治力度;大力整治纹江河上游畜禽养殖污染整改措施:一是坚持不定期在全县天然水域进行执法巡查,多查死角,采取明察暗访,严厉打击违法电鱼捕鱼现象,以确保天然水域野生鱼类物种资源保护和生态平衡;二是加强对现有渔业捕捞船只的教育管理;三是与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一起对纹江河上游畜禽进行规范管理。

七、加大渠系塘堰等人造面污染防治力度整改措施:一是对渠系、水库、塘堰等人造面污染防治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民对水质污染防治和水质安全提高认识;二是把防治渠系、水库、塘堰水面污染责任落实到所在镇、村、组,有效地遏制水质污染;三是禁止向渠道、水库、堰塘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在渠道旁、水库、堰塘周边堆放垃圾,防治水质污染,使全民用上环保、健康、放心的水;四是禁止在水库、堰塘肥水进行水产养殖,实行环保、健康水产养殖,使全民吃上环保、健康、放心的鱼。

怎么写水质整改方案

一、加大生活用水资源保护,让畜牧业远离生活饮用水区域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宣传,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河道内养殖家禽的养殖户进行宣传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水体污染;二是对凯江上游入河排污口严格审批;三是争取资金对饮水水源源头水质的监测,及时通报供水企业和食安部门,我局已争取相应灾后重建资金对秀水河取水水源进行监测;四是成立饮水水源地保护区,各个部门配合,禁止采砂取矿,电毒炸鱼等行为.二、加大河道采砂整治力度整改措施:河道管理处根据灾后重建砂石出让管理的规定,向各采砂业主发出上岸通知,6月10日后,河道管理处联合水政监察大队,加强巡查.汛期结束后,河道管理处将根据德阳市绵远河采砂管理规划,结合河道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并从管理体制、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监察四个方面加强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三、 镇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自来水水源问题,应及时改善饮用水质整改措施:一是对 水厂实行专人并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投入药物净化水质;二是计划从县城到 镇进行官网延伸,使 镇的群众喝上清洁纯净的自来水;三是加强宣传保护水源,开展节约用水的活动,提高群众思想意识.四、农村人畜安全饮用水工程是民生工程,希望在项目上给与支持,争取100%达到整改措施:一是根据 县“十二五”规划,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对 人口饮水安全投入,改善全县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二是加强对水源水质的定期检测,在群众中开展保护水源和水质的知识讲座,提高群众安全饮水意思;三是争取县财政每年编制投入人口饮水安全项目资金计划.五、加大保持水土的投入,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整改措施:一是根据 县“十二五”规划,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对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投入,改善全县生态环境;二是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对在县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督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治理开发区内水土流失;三是争取县财政每年编制投入治理水土流失资金计划.六、纹江河上游用电打鱼现象严重,望加强整治力度;大力整治纹江河上游畜禽养殖污染整改措施:一是坚持不定期在全县天然水域进行执法巡查,多查死角,采取明察暗访,严厉打击违法电鱼捕鱼现象,以确保天然水域野生鱼类物种资源保护和生态平衡;二是加强对现有渔业捕捞船只的教育管理;三是与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一起对纹江河上游畜禽进行规范管理.七、加大渠系塘堰等人造面污染防治力度整改措施:一是对渠系、水库、塘堰等人造面污染防治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民对水质污染防治和水质安全提高认识;二是把防治渠系、水库、塘堰水面污染责任落实到所在镇、村、组,有效地遏制水质污染;三是禁止向渠道、水库、堰塘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在渠道旁、水库、堰塘周边堆放垃圾,防治水质污染,使全民用上环保、健康、放心的水;四是禁止在水库、堰塘肥水进行水产养殖,实行环保、健康水产养殖,使全民吃上环保、健康、放心的鱼.

畜禽养殖场造成环境污染将受到哪些法律制裁

1、环保门槛不断提高,散养户不断被淘汰。

2、依据: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3、需要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4、出路:不断提高养殖规模及环保投入,适应不断提高的环保要求,否则难以适应环保要求。

怎样写种养殖场环境污染情况反映报告

一、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农村畜禽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养猪、养鸡鸭、养羊等种类上,尤其以规模化养猪和零散养鸡鸭大棚占的比例较大。

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部分区域流域的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已相当严重。

记者最近对大伦镇畜禽养殖业的现状进行了一次实地采访和调查。

姜堰市大伦镇位于姜堰市东南片20多公里的地方,由于这里是记者的故乡,家乡情节使记者经常穿梭于姜堰市于这里之间。

回家后总是看到自家门前的一条河里的水原本是碧绿碧绿的,现在却变成了污黑污黑的,原本可以直接饮用,现在却变成就是烧开也不好喝的现状。

2月28日下午,记者驱车来到姜堰市大伦镇朱宣村(原黄港村),从原黄港村三组桥沿新生产河河南驱车向西,记者不时停车察看河里的水质,儿时记忆的原本天一般蓝的水,现在已经是污黑一片。

二十多分钟后记者到达太平村东野桥,记者扭头向左一看,见一处规模不大的养鸭场,记者看到其用于养鸭的棚子直接建造在排水沟上,从棚子内排出的污粪直接就排到了排水沟里,然后污粪又直接沿排水沟向北直接排到了新生产河内。

记者又驱车从河北向西发现又有好几处家庭养鸭场,记者比喻为“网箱养鸭”,尤以最西边太平桥西侧的一处最大,所谓“网箱养鸭”即四周是用绳网作封闭围挡,一半在水里,一半在岸上,鸭子同时可在岸上和水里活动,这种养殖场养殖的鸭子,其排出的污粪不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了河里。

记者再驱车回头向东向北,来到原顾野村二组,这里是上海富强养殖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创办于2000年左右,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是一处占地几十亩、年养殖能力达数万头的大型养殖场。

在这个养猪场周围不到两公里的范围内,还分布了二处小型养猪场和二处养鸭场。

在富强养鸭场西边是一处近二万平米的天然已经闭塞的河“湖”,这条河是记者儿时上学经常走过的地方,原来的水也同样是天一般的蓝。

而现在却成了一个天然的储粪池,几个养殖场的污水口同时对准了这条河直接排泄,富强养殖场还有一个污水口朝东直接排进了朱宣河。

据附近居民反映,一到夏天周围几公里的空气中弥漫着的臭气让人伸不过气来,老百姓用一句话形容“没有办法”。

从大伦畜禽养殖业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到,农村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普遍环境污染严重,主要表现在:1、粪便污染 目前畜禽养殖产生了大量粪便,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机污染物等。

由于以往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意识差,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并随雨水进入水系。

因此,畜禽粪便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水质污染 畜禽养殖场排出的污水,严重污染地下水。

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

污水对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些已对集中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

3、大气污染 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破坏生态,而且还会直接影响人类健康。

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由于对粪便处置不当,相当部分养殖场周围紧靠公路、村庄,设置的粪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养殖户自己也深受其害。

二、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1、畜禽养殖场(户)无统一规划,选址不合理 有些养殖场(户)是依河两岸的溪流河沟而建,分布散乱,并且大部分未办理有关手续,污染处理设施未建设或不完善即投入养殖,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通过溪流河沟汇入较大流域中,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威胁城市集中饮用水源的安全。

2、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 目前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基本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无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3、农牧脱节,粪便综合利用率低 由于受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的,也因面积不足,而无法全部进行消纳处理,粪便资源未得到有效综合利用。

三、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吸取某些地区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先污染后防治的教训,切实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纳入环境管理工作,抓出成效。

1、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畜禽污染的严重性,提高畜禽养殖场(户)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现象的发生。

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2、加强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污染。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规模化养殖...

畜禽养殖造成污染,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哪些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3]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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