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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粮田可以建养殖场吗 一般农田可以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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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

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

具体到能否占用耕地建养殖场这一问题,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

畜禽养殖场,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

”据此、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建坟、挖砂、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采石、采矿:“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棉,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油。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展开

农村口粮地可以转让搞建筑养殖吗?

口粮田栽树应该属于改变农业用途之例;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但林地和农田还是有着根本性区别。

毕竟我们国家18亿亩基本口粮耕地红线是绝对不能突破。

不宜提倡,有条件尽可能予以阻止; (三)法律: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虽然林业仍在大农业的基本范畴、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工厂建在了农民的口粮田上,有什么补偿的文件规定吗?

不可以。

1、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

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2、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3、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

农民口粮田种树违法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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