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如何有效监管精准扶贫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任务,是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尽职责,该县纪委(监察局)坚持地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增强自身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以严的纪律推动扶贫攻坚工作。
坚持“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印发了《关于对全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实施方案》、《关于对2016年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切实加强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构建了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纪检监察综合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属地监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下联动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了监督检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深入监督全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深入推进廉洁扶贫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将廉洁扶贫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将扶贫攻坚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将廉洁扶贫落到实处。
强化公开监督力度,大力推进农村基层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充分运用托克逊党建网、政务网、微信平台、公告栏、公示牌等,加大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保公平。
针对以往扶贫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落实扶贫政策措施不力,为官不为,庸、懒、散,帮扶不到位等情况,监督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扶贫攻坚纪律和规矩,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扶贫环境。
把严明扶贫攻坚工作纪律作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抓,严明纪律作风,在今年召开的托克逊县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县纪委(监察局)监督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100%与县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把扶贫攻坚工作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先后4次对贫困对象开展“挤水分”工作,共挤出水分534户1802人,新补录678户2153人,确保了把不符合标准的人口清出去、把真正的贫困人口纳进来,不遗漏一个真贫困户,不扶持一个假贫困户。
目前,全县脱贫对象1163户3979人。
督促乡(镇)、“访惠聚”工作组,在“十户一访”的基础上,以“摸底调查要精准、建档立卡要精准、贫困病根要精准、扶贫措施要精准、保障措施要精准”“五项精准”为落脚点,通过“一报二评三审四公示”的方式,全面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信息、致贫原因、帮扶措施等“一户一档案”资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方案的可靠性。
该县纪委(监察局)还坚持把推进扶贫攻坚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注重联动联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职责,不断改进、创新监督方式,压实扶贫开发攻坚责任。
重点围绕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县扶贫开发政策措施、扶贫项目规划实施、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扶贫工程质量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高效。
坚持以“五个一批”和“三个三分之一”,按照“一县一本、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户一台帐、一户一方案”和贫困户收入“一月一统计”、“一月一公示”的要求,重点监督转移就业到人脱贫,自主创业脱贫,种植、养殖产业脱贫,政策保障兜底脱贫等有效脱贫措施落实,确保脱贫攻坚顺利推进。
积极探索和着力改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暗访检查、问题整改清单等方式,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职尽责的再监督、再检查,坚决纠正扶贫攻坚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现象。
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集中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严不实”问题。
严肃查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对扶贫攻坚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擅自改变扶贫规划,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等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责任,确保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优质、安全、高效,确保扶贫干部清正廉洁、贫困群众真正受益。
基本农田可以养鸡吗
建坟、挖砂。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公路等交通沿线、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
县级和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你可以参考一下第三十三条、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城市和村庄、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自治区; (三)蔬菜生产基地、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日期:1998-12-27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应当按照省。
第九条 省,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怎样才能做好河道治理来实现"河长制"目标
落实责任积极整治水环境保护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对于提升地方形象、优化投资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德化日前举行的落实“清水工程、河长制”暨县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督查工作会,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清水工程、河长制”工作的落实,强化水环境保护工作。
要求,综合整治要更加有力、更加彻底,要下大力气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加强科学养殖、生态养殖等技术指导,督促养殖户推行养殖全过程综合治理,防止养殖回潮,坚持疏堵结合,巩固整治成果,因地制宜引导养殖户转产;要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加强企业排污监管,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持续推进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深度治理;要加快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提高污水收集率,避免生活污水直排直放,防止餐厨废水废弃物偷排直排;要深化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深入开展河道整治,严格河道岸线内建设管理,加强砂石使用管理;落实责任要更加主动、更加到位,强化履职尽责、协作配合、督查检查、舆论宣传,积极主动作为、落实整治措施,扎实有力有序推动整治工作开展,确保“清水工程、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部门行动成效显著德化林业部门开展浐溪上游宜林地和疏林地林分补植修复,封山育林3.85万亩;加强“两区两园”、唐寨山省级森林公园和106万亩生态公益林管理,签订管护责任书。
三班镇完成污水管网收集数公里,封堵企业排污口数十处,拆除河道畜禽养殖户;大铭乡 利用“美丽大铭”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河段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工作周进展情况等信息;完成防洪堤砌筑,河道清淤数公里,设置垃圾箱,建设垃圾屋,沿岸新种桂花树数千株。
春美乡安排专人包干管理每个河段,邀请老人担任卫生监督员;与所在村签订责任状,与沿溪两岸住户签订保洁承诺书,落实河道保洁岗位责任制。
德化水利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方案,明确专管员管理范围、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制作设置“河长制公示牌”。
去年全面完成18个乡镇水系图编制;并在重要河段、水源地和水库等地制作设置“河长制”公示牌,明确各村管理河道范围、专管员、电话,以及县、镇两级河长、河长职责、联系部门和整治目标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河道及一重山非法采砂、挖土洗砂的监管,及时取缔和制止非法采砂行为。
建立“一河一策”,对挂钩联系的涌溪、梓溪和贵滨溪等河道进行摸底调查,将河道信息全面登记造册,逐步推进河道“脏、乱、差”现象治理。
此外,加快推进龙门滩水库上游流域7个乡镇的山美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程建设进度,指导组织实施河道综合整治。
谁能告诉我申请动物诊所里面的那个"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的制度"
1强化管理,落实目标责任 按照区、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与各镇(乡)畜牧中心及各组(室)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狠抓落实,明确责任,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2加强法制宣传,形成舆论氛围 结合新《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
包括举办各类技术座谈会、宣讲会、咨询会11期,订购编印《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汇编4 200本,发放《国务院特别规定》、《宁夏奶产业发展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资料2 000份,在12个乡镇政府门口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12条,宣传图板362块,刷写墙体标语66条,专题电视宣传报道4次。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执法能力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两员”的业务技能和动物卫生监督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升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员执法的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需要,努力推进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分别举办了奶牛“两病”防控培训班、全市兽药管理培训班、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班,共培训365人次,且有1名业务骨干参加了全国畜禽防治技术培训班,3人参加了区业务部门举办的动物卫生监督培训。
4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1)全面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公布检疫程序、收费标准和报检、举报电话,有效规范产地检疫出证和严厉打击只开证不现场检疫、隔山开证、倒买倒卖证章标志的行为。
(2)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卫生条件的检查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
及时对卫生条件存在隐患的2家生猪屠宰场限期进行整顿。
(3)对城区镇乡肉类市场肉食摊点、肉店、超市内猪肉经销专柜进行查证验物,索证索票,严禁无证经营。
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2份。
(4)认真清理整顿食品经营场所。
结合肉食品专项整治,积极推行肉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猪肉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肉食品室内经营目标,创造良好的肉食品消费环境。
(5)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外调动物审批制度,从严打击未经审批调运动物的违法行为。
办理外调动物审批申请26份,批准调入动物54 650头(只),其中牛4 050头、羊12 000只、生猪23 600头、家禽15 000只。
审查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316个。
(6)加强活禽市场、禽类屠宰管理。
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及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
严格执行活禽交易每月1日、15日休市制度及清扫、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严格实行屠宰加工场和运输车辆装前、卸后消毒制度。
(7)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
对城区所有兽药经营店(户)、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认真排查摸底登记审核,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56份、《动物诊疗许可证》5份,对24家不符合兽药经营、动物诊疗条件的责令关停。
在整顿期间,制订兽药经营、动物诊疗各项管理制度10个,统一制作配发各项管理制度匾牌356个、购销台帐200本、动物诊疗处方笺100本、宣传条幅56条。
督导56家兽药经营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建立兽药经营购销台帐,认真准确做好各项记录,引导兽药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树立服务意识。
完成兽药监测抽样30份。
对城区11个镇乡畜牧中心经销14家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53个品种突击检查,取缔非法经销点2处,理顺了生物制品供应关系。
(8)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共查处各种违法案件66起,其中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25起,兽药违法案件41起,对35起一般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均达到100%。
共罚款11 824元,销毁违禁病害畜禽950头(只)、动物产品69kg,依法销毁污染的蛋托23 920个、蛋箱192个,没收销毁假、劣等违禁兽药9 918个包装单位、货值2.5万元。
调解处理兽药、疫苗纠纷案件2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5突出重点,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积极做好奶牛“两病”的净化工作。
加大了对奶牛“两病”的监管。
对检出的“两病”奶牛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留隐患。
加强了重点养殖园区(场户)、动物屠宰厂、畜禽交易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督导完善各项卫生消毒制度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强化有关场所的消毒,净化养殖环境。
(2)充分发挥公路检查站堵疫。
在强化孟家湾、兴仁有关边卡站的同时,增设了6个临时堵疫检查站,严防死守,认真查证验物和消毒,杜绝外源性疫情传入。
累计消毒车辆1 167辆(次),检疫各类过往畜禽37.41万头(只)、肉类120.2t、下水1.5t、鸡蛋225.0t、牛奶38.5t。
消毒各类皮张19.5万张、毛类30.2t。
劝返堵回畜禽车辆1辆(次),堵回各类畜禽69头(只)。
(3)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督导动物屠宰厂、畜禽收购贩运户、鲜蛋收购中转站(点)、动物产品加工企业、动物交易市场启动配备消毒设备和消毒设施,对出入加工、收购场的车辆、人员严格冲洗和消毒。
与加工企业、贩运户签订承诺书56份。
(4)组织完成了2次规模较大的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演练活动,按照预定的演练方案,及时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
6狠抓项目建设,推进业务工作深入开展 积极向市...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2011年4月21日,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严打包括非法添加行为在内的危及食品安全的多种违法行为,并要求卫生部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 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 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
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
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
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强化学习可以和对抗学习结合吗
建议针对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食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1.落实政府监督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规划,定期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食品安全所占权重不低于3%,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2.加强食安队伍建设。
机构改革中,各区(市)县要合理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配齐食安队伍,公开招录专业背景人员,完善基层监管队伍。
3.建立专业人才队伍的培训体系。
建议与相关专业院校合作编撰一套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培训教材,加大委托专业高校培训的力度,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
4.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投入。
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要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全面推广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村公资金的做法;加大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仪器、人员配置到位,检验经费至少支持4份/千人的检测样本量;建议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公务用车管理改革时,确保减少一般公务车,配足食安执法车。
5.加强食品安全地方规章制度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法制部门要结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情况,逐步建立完善成都市食品地方立法体系框架,逐步探索完善《食品溯源信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办法》、《“四小”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大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等。
6.加强食安工作信息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
建立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信息网,初步建立食品检测信息库,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库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库。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力度1.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力度。
制定科学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加大监督抽验力度,强化抽验结果分析、运用,及时发现行政区域内的问题食品。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等联动机制。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
制定依法行政有关制度,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建议市公安局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侦查大队,可长期派驻工作人员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执法工作。
3.重典治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建议尽快出台管理办法和引导规划,综合治理“四小”,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
大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注水猪肉、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开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等专项整治。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食品生产、流通企业100%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四小”企业100%实施备案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企业内部管理,健全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
2.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
探索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符合现代消费发展趋势的食品安全溯源模式,建立充分发挥种养殖基地、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优势的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并出台食品溯源相关管理办法。
3.加强产业人员培训。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四)实现社会共建共治1.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课堂教育。
建议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将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业。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成效,指导和引导食品消费行为。
3.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制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健全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和评价机制,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
如何做好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与强化学习心得
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报批程序和依法执行报批制度、构筑物)以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一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自行拆除: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依据《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违规审批、以罚代批、出租住房后,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
二,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不允许从耕地取土烧砖。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严厉打击擅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一经发现,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对已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严格控制城市居民到农村建房。
三。
六、采石、采矿、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再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复垦。
五、禁止农村村民出卖,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
对不符合建房条件和用地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临时搭建简易房屋,即、《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耕地保护不力的、擅自收取他人财物的相关责任人和监管失职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