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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能改建吗 养殖用地能开工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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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基本农田能否改造成养殖用地

一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

请读下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绝对禁止挖鱼塘; 五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基本农田就是以种植农业作物为主的保护区,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四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二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农业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把握这个政策时要注意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林地如何改养殖业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其中有规定:(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养殖是农业用地吗

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为了促进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我县早在1999年和2001年就出台了相关的畜牧业用地优惠政策,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非永久性畜牧养殖场,其占地一律视为农业用地,不得收取农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畜牧法》此项规定使养殖用地问题有法可依,将有力地促进我县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的发展进程。

...

农村土地确权后可以搞养殖吗

原则上,土地是使用,是不能改变其用途的。

如果当事人想改耕地为养殖,应该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根据《土地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我租个人土地养殖但由于实体原因可以改性质吗

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 1、种粮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

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4 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 3、3%。

2015年,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

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5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 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

2015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

2015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是强化项目支持。

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

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

农村土地种植地怎么能批养殖证

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

畜禽养殖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提供用地保障。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可享受政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占或少占耕地

我想在老家创业、弄一个养殖场。

租了几亩地、手续还没有办下来,...

发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到能否占用耕地建养殖场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

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建议你们查阅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该规划没有将有关耕地划为畜禽养殖场用地范围,你们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以更好地适应你村农业生产的实际。

如果走正常程序如下:1、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或意向协议。

1、视养殖场项目大小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在当地农业(畜牧)部门办理相关生产手续3、在当地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4、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后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签订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另外,为什么要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呢?手续繁杂,协调要求多,这种小项目还很有可能通不过用地会审,建议在一般园地或林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基本农田)上建设生产。

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

在农村搞养殖,政府补贴吗

有补贴的。

具体如下: (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 国家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标准化改造扶持。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猪场进行由县发改局、畜牧水产局联合申报,省立项扶持。

2010年邯郸市落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5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

具体标准: 年出栏500-999头、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20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6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猪150头以上,80万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1、能繁母猪保险。

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即60元。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

2、育肥猪保险。

按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按3.5%,即17.5元。

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10%。

即中央财政1.75元、省级财政1.75元、市县级财政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

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200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

(三)生猪良种补贴 2007年开始,对纳入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的能繁母猪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的标准。

(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2008年开始,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

郴州市桂阳县、宜章县、嘉禾县为生猪调出大县。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用地用电政策 1、用地政策。

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

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用电政策。

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对于养牛,为了充分调动农牧民养牛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农村出台了引进西门塔尔牛相关优惠政策。

一是一次引进5头以下至11头以上的,政府每头补贴500至1000元不等。

二是引进西门塔尔牛的农牧户需要贷款的,政府协调金融信贷部门予以优先扶持。

三是农牧业部门技术员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

四是对于肉牛养殖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信贷补助。

五是由当地乡村调剂一定面积的牛栏建设场地和草场放牧用地。

山羊新增养殖户在完成相应养殖规模标准条件的基础上,以实际验收存栏数兑现,即:养殖黑山羊300只及以上的按200元/只兑现,养殖50-199只的按100元/只兑现;现有养羊户种草按实际验收面积每亩180元兑现。

改厩按如下标准兑现:新建羊舍使用砖木结构的按实际验收面积100元/平方米,使用土木结构的及旧房改厩的按实际验收面积80元/平方米;黑山羊产业县级挂钩领导各奖5000元,相关部门领导及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奖3000元,达到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奖1000元。

以上为陕西近年山羊养殖的扶持政策,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经济保有总量、农村收入水平的不同,山羊养殖的补贴政策、补贴额度数额就将会有一些差异。

一点说明:由于各个地方农村土地资源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农村人口构成的不同,养殖、养猪、养牛、养羊的扶持政策就将会有比较大的差异。

在农村搞养殖,政府补贴吗

有补贴的。

具体如下: (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 国家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标准化改造扶持。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猪场进行由县发改局、畜牧水产局联合申报,省立项扶持。

2010年邯郸市落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5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

具体标准: 年出栏500-999头、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20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6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猪150头以上,80万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1、能繁母猪保险。

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即60元。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

2、育肥猪保险。

按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按3.5%,即17.5元。

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10%。

即中央财政1.75元、省级财政1.75元、市县级财政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

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200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

(三)生猪良种补贴 2007年开始,对纳入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的能繁母猪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的标准。

(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2008年开始,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

郴州市桂阳县、宜章县、嘉禾县为生猪调出大县。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用地用电政策 1、用地政策。

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

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用电政策。

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对于养牛,为了充分调动农牧民养牛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农村出台了引进西门塔尔牛相关优惠政策。

一是一次引进5头以下至11头以上的,政府每头补贴500至1000元不等。

二是引进西门塔尔牛的农牧户需要贷款的,政府协调金融信贷部门予以优先扶持。

三是农牧业部门技术员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

四是对于肉牛养殖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信贷补助。

五是由当地乡村调剂一定面积的牛栏建设场地和草场放牧用地。

山羊新增养殖户在完成相应养殖规模标准条件的基础上,以实际验收存栏数兑现,即:养殖黑山羊300只及以上的按200元/只兑现,养殖50-199只的按100元/只兑现;现有养羊户种草按实际验收面积每亩180元兑现。

改厩按如下标准兑现:新建羊舍使用砖木结构的按实际验收面积100元/平方米,使用土木结构的及旧房改厩的按实际验收面积80元/平方米;黑山羊产业县级挂钩领导各奖5000元,相关部门领导及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奖3000元,达到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奖1000元。

以上为陕西近年山羊养殖的扶持政策,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经济保有总量、农村收入水平的不同,山羊养殖的补贴政策、补贴额度数额就将会有一些差异。

一点说明:由于各个地方农村土地资源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农村人口构成的不同,养殖、养猪、养牛、养羊的扶持政策就将会有比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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