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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大气执行什么标准 大气污染物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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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关于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又没有相关的政策或...

由于禁养政策,2016年已有不少养殖场关门、整改或者迁移,2017年禁养还会继续,将会有更多的养殖场关门。

为什么要划禁养区?禁养区划定有什么标准?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听一下拆迁律师吴少博怎么说。

吴少博律师:严格讲在八、九十年代各地发展养殖种植类行业比较多,因为养殖行业入门门槛低而且能够解决村民工作、收入来源的问题。

随着时代发展,现在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各个地方都在划定相关的禁养范围,特别是在一些水源保护地。

从全国来看,在津京冀、珠三角、长三角等范围,还有江苏,湖南等重点水源保护地,以及名胜古迹保护区的范围内都划定了禁养范围,目的就是保护环境以及保障居民的健康生产、生活。

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国务院公布的规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关停、关闭、搬迁全部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以及大气环境,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以及规模化建设。

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要求的,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2013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给予严格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比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

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

这就是我在前边所讲到的全国形式,现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实践中就变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养殖场直接被停水停电、强制拆除,或者直接强制把养殖的畜牧处理掉,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在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的。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中所言的内容,我认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

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

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

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

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

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

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

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

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作为拆迁律师在维权的时候要在这方面进行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以及能够转产的话,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

北京这边有...

养殖场的空气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吗有处理办法吗

如果养殖规模较大,则臭味是比较明显的,会影响周边环境,属于环境污染。

一般有几个措施: 设计几个集气罩,通过风机收除臭处理,降低臭味后排放加强养殖区卫生,减少因发酵和排泄物引起的臭味加强通风情况,降低臭味浓度适当在排泄物喷洒生物制剂,分解臭味物质...

养殖场的空气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吗有处理办法吗

如果养殖规模较大,则臭味是比较明显的,会影响周边环境,属于环境污染。

一般有几个措施:1. 设计几个集气罩,通过风机收除臭处理,降低臭味后排放2. 加强养殖区卫生,减少因发酵和排泄物引起的臭味3. 加强通风情况,降低臭味浓度4. 适当在排泄物喷洒生物制剂,分解臭味物质

如何加强家禽养殖环境管理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怎么界定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新水法污水超标怎么计征排污费

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的破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

重庆市按《重庆市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1.3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挖潜、革新、技术改造项目,下同)在验收和检查防治污染设施时,应以本标准为依据。

1.4 本标准的规定,如与国家排放标准有不一致之处,应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它气、水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放射性污染物、医院污水、环境噪声、汽车尾气等的排放,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固体废弃物一律不得任意弃置,应妥善处置和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2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1 标准的分类、分级2.1.1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我省地域分为三类。

第一类地区:成都市城区及其近郊区;第二类地区:自贡市和渡口市的城区及其近郊区:城镇人口在二万以上和年工业总产值在五千万以上的居民集中地。

2.1.2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第一级分为甲、乙两项,并规定: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和名胜古迹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甲项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不得向区域内排放气污染物。

第一类地区凡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化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地内、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甲项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乙项标准。

第二类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单位,执行一级乙项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

第三类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单位,按三级标准削减30%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 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表1.表2所列的排放标准(单支排气筒)。

监测采样点为排入大气的排口或处理装置排口,也可在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换算求得实际的排放量或浓度。

2.3 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车间零地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在表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用高度平方内插法确定其排放标准。

高于表列最高高度的排气筒,以表列最高高度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其排放标准(电站二氧化硫除外)。

排气筒高度应高于表列有相应标准值的最低高度。

2.4 低于表列最低高度的排气筒,视为无组织排放。

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严禁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现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气污染物,按其排口高度,以表列最低高度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其排放标准。

2.5 凡散发恶臭气体的生产装置,应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3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1 标准的分类、分级3.1.1 根据水质状况,将全省水域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水域:成都南河、府河、沙河,毗河中支,绵远河,釜溪河,小安溪,赖溪河,沱江富顺县李家湾及其上游,风咀江,巴河,州河,近十月最枯月平均流量小于4m3/s的其它河流,以及湖泊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作饮用、养鱼的水域。

第二类水域:渝江,石亭江,浦阳河,沱江富顺李家湾及其上游,岷江乐山市段及其上游,岷江西河,渠江,*江,通河,嘉陵江合川及其上游,金沙江。

第三类水域:大渡河、青衣河、安宁河、岷江乐山市段以下,雅砻江,郁江,乌江,嘉陵江合川段以下,长江,以及一、二类水域以外的其它河流。

3.1.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功能将各类水域分为甲、乙两极,并规定: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区(指取水点上游1km,下游100m范围内)和明确规定的渔业养殖场(包括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水域内,现有排污单位按所属水域类别的甲级标准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饮用水源和渔业养殖场以外的水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单位按所属水域类别的甲级标准执行,现有排污单位按乙级标准执行。

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和名胜古迹重点保护单位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水污染物。

3.2 根据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水污染物分为三种。

3.2.1 第一种:能在环境和机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

监测采样点在生产装置或工艺排出口或治理设施排出口。

不得加水稀释,也不得混入该生产工艺以外的任何废水进行稀释,代替必要的治理。

排放标准见表。

表 第一种污染物排放标准 mg/L 序号 项目 一类水域 二类水域 三类水域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30 31 32 33 34 35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以汞计)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以镉计) 六价铬化合物(以铬计)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以砷计)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以铅计) 铍及其无机化合物(以铍计) 0.01 0.02 0.10 0.30 0.50 6*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3 0.08 0.30 0.70 1.0010*10-3 0.03 0.07 0.30 0.70 1.00 10*10-3 0.05 0.10 0.50 1.00 1.50 40*10-3 3.2.2 第二种: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种的有害物质。

监测采样点在车间排出口或厂区治理设施排出口。

3.3 直接排入水库、灌溉渠道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废水灌溉农田,须符合《污水灌溉农田水质标准》,并经县以上环保部门...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公布了吗?

北京12月3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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