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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能建楼房吗 集体建设用地盖的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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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发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到能否占用耕地建养殖场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

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建议你们查阅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该规划没有将有关耕地划为畜禽养殖场用地范围,你们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以更好地适应你村农业生产的实际。

在耕地建养殖厂可以吗

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征收后的土地性质一定为建设用地吗?建设用地上能否建养殖场?如题...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养殖用地是包括在农用地范围之内的。

目前法律法规只禁止非法侵占农用地用于建设,并不禁止将建设用地用于农用。

但根据建设法律法规,建设用地在获得后一定期限内未用于规定用途的建设的,须缴纳土地闲置费或予以收回(用于养殖的建设肯定不属于规定用途的建设)。

商业用地上可以建住宅吗我市某楼盘为商业用地,40年,可以建住宅吗...

可以,但是 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使用年限 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 产权时间我理解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

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

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

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

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再次出让土地使用权。

所以,你不会赔30年,但会多缴一些土地出让金,因为40年后的土地出让金肯定会比现在的贵! 2、交易税费 初次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按照3%收取,而住宅为1.5%; 如果国家开征物业税、土地增值税,商业用房的标准也会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 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

另50年产权或者40年产权的住宅,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长贷款年限10年 4、日常生活成本 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

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

目前,开发商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民用价格缴纳。

如水费:3.7(住宅)/5.6(工业商业)/6.1(宾馆、饭店、餐饮业) 5、设计标准 设计导向不同。

公建物业受朝向、采光、进深等限制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较高。

6、落户问题 无法迁入户口 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保值性 开发商能将土地建造成本都较高的商用房,改为住宅出售,主要由于住宅可变现性强,风险小,销售速度快资金回笼时间短等因素,当然,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区域的住宅稀缺性强!能实现较高的利润价值。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这类住房时,往往也是由于缺乏其他的选择导致的,房产相应的保值性也比较好。

2、关于建造标准 非住宅的房屋建设标准不同。

如果按照公建相关要求,人防和消防等建设标准都较高,对开发商而言,成本将提高,但对购房者的使用影响不大。

3、可以注册公司 2006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正式下文:公司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包括公寓、别墅)"的,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是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

在耕地上建房办养殖场合法吗

以租代征这种形式用地,当占地者已经足额向村委交纳占地补偿费用后。

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明确、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占地形式再次签订转让后。

2,或者仍然需要向村里交纳土地使用费时、私自强占的土地。

符合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承受者应缴纳契税。

以此类推,那么原转让人当初在承受时也应缴纳契税。

3,一律按规定征税、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般附有简单的建筑物,土地使用人完全可以象处置农村房屋一样处置该土地及其简单的建筑物,获取收益,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四,就具有了实质的完全处分权,可以把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出售。

实际上原土地使用者具有占有;只有占地者的租赁费没有交纳完毕,现新承受者也应缴纳契税,而未经批准的不纳税。

”另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未批占地应该征收契税无论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还是未批占地无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均不妨碍正常纳税,实际上已完全具备文件中表述的三个关键方面。

采用未批占地、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当时承受该土地时应纳契税、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各种非法的收费,从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平衡税收负担的原则,正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要纳契税,更不利于均衡税负,不利于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应该征收契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占地者的处分权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限制的。

土地使用权出售后新的土地使用权承受方要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续租,明确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仅此一点不同而已1、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转让,转让者和承受者均应缴纳契税非常明确,不再赘述,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

基本农田建大棚养殖没有影响土地本质可以养吗

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养殖大棚。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一、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因此,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因此,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若属于设施农业,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温室、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设施农业,应当具体分析认定。

温室、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的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标准进行认定。

根据该标准,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依据上述分类标准,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可见,是否将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应当依其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不影响土地耕作,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

但如果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或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不易复垦,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则应当认定为设施农业,并对其用地进行严格管控。

农业用地可以盖房子吗 农业用地能盖房子吗

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当时承受该土地时应纳契税,实际上已完全具备文件中表述的三个关键方面。

采用未批占地,就具有了实质的完全处分权,可以把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出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

符合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承受者应缴纳契税。

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明确;只有占地者的租赁费没有交纳完毕、私自强占的土地,而未经批准的不纳税,或者仍然需要向村里交纳土地使用费时1、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转让,转让者和承受者均应缴纳契税非常明确,不再赘述,从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平衡税收负担的原则,正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要纳契税,一般附有简单的建筑物,土地使用人完全可以象处置农村房屋一样处置该土地及其简单的建筑物,获取收益,一律按规定征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未批占地应该征收契税无论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还是未批占地无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均不妨碍正常纳税、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占地形式再次签订转让后,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租代征这种形式用地,当占地者已经足额向村委交纳占地补偿费用后。

2、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各种非法的收费。

3,现新承受者也应缴纳契税。

以此类推,那么原转让人当初在承受时也应缴纳契税,占地者的处分权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限制的。

土地使用权出售后新的土地使用权承受方要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续租,明确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仅此一点不同而已。

四。

”另外,更不利于均衡税负,不利于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应该征收契税。

实际上原土地使用者具有占有、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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