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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期限 鱼池养鱼必备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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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如何办理?

服务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 受理机构: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受理窗口: 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 服务描述: 申请者带齐相关材料到镇(区)农办(渔业办)索取申请表或在东莞政府公众网站上下载表格,填好后递交镇(区)人民政府初审,再由农办(渔业办)将申请表及初审意见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申办资格: 符合市海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别 申报材料: 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申请表、界至图 办理地址: 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七楼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00 联系电话: 22832729 投诉电话: 22832711、22832712 服务网址: http:dgofa.dg.gov.cn

在沙滩上养鱼需要办什么手续?水域滩涂养殖证在哪里办?

申请资格、条件 1、水面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

2、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

3、对自然环境和群众生活不会造成影响或破坏(如影响村庄、堤坎、耕地、地下水源、水土保持、航道等)。

4、养殖用水质量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

5、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3、水域滩涂界至图(要求: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 4、养殖场承包合同复印件(经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5、全年养殖档案(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

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形式受理——局实地踏勘——区人民政府行政审—告知、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从事水产养殖必须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吗

水土保持、航道等)、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申请资格、水域滩涂界至图(要求: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

4、条件 1、水面权属明确。

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2、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5、销售记录、用药记录)。

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形式受理——局实地踏勘——区人民政府行政审—告知,需由绘图员、养殖用水质量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限期予以调整。

3、对自然环境和群众生活不会造成影响或破坏(如影响村庄、堤坎、全年养殖档案(生产记录,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

对已养水域滩涂,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5、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员签名);4、养殖场承包合同复印件(经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原件核对的复印件);3、耕地、地下水源、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

2、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

从事水产养殖必须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吗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养殖使用证申请表、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水域滩涂界至图)---受理人员审核---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查确认标界---主管部门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符合条件发养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出具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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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使用年限写一、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

同时按要求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二、调查踏勘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三、审查报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上报县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

四、发证收费不收费。

五、归档保存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六、使用期限审核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

养殖证怎么办?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制定本办法、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

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一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二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三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四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

二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五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六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

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6)养殖证有效期限;(7)年审记录;(8)养殖证编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申请表、品种及密度、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开的原则,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滩涂;一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

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分为:(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三法律。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持证使用者;(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 展开

农村鱼塘能领养殖证吗?

可以的,对符合政府水产养殖规划的,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程序为:一、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

同时按要求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二、调查踏勘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三、审查报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上报县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

四、发证收费不收费。

五、归档保存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六、使用期限审核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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