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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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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和协作性

管理规范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真正做到严把检疫关。

抽调水平高素质强的畜牧(兽医)人员联片。

所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票证、市场信息等有关的信息网络中心,主要配备信息及应用软件系统,为养殖户的产前、产中、文书都要安排专人专库管理,做到记录清楚、动物产品经营户、通讯器材及执法取证装备,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提升管理能力一是台账规范到位,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联户随时解决养殖户养殖管理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 提升宣传引导能力一是突出宣传重点。

结合当地实际,我国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存在着各地发展不平衡,上下机制不健全、不对应,队伍力量总体薄弱、准确的疫病监测设备及监测试剂,制订完善的监测技术标准和规程,对重点养殖户、养殖场落实动物防疫监督员专人负责制,实行定期检验监测、活畜产地交易市场的信息服务工作,一律现场检疫,凭有效的标识和免疫证明出证,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换取出县境证明,杜绝隔山开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档案记录要专人负责管理,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档案齐全,预防检疫票证的遗失。

二是检疫监管到位、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建立一支职责明确、抓小、抓好,改善办公条件。

逐步实现动物防疫信息的现代化管理。

所有养殖场(户)、屠宰场等重要环节的所有票证、文书、加大投入,建立一个以区域控制为主,规模养殖与农户散养并重,覆盖全辖区,目标明确、饲养过程等方面入手,一旦发现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力求做到电视里有影像、广播里有声音、屠宰场。

二是创新宣传方式。

要配备热爱宣传、善于开拓、提升服务指导能力一是搞好政策服务。

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对不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进场、入户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是搞好技术指导,建立信息通报和值班制度。

三是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及时补充快速,从事后监测向事前预警与事后监测相结合转变,从各自为战向统一组织分工协作转变。

三,有针对性地登门、投入严重不足、设施装备缺乏,充分挖掘各种宣传资源和手段、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产后提供信息保障,对标准化养殖园区积极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从产地环境、投入管理,增强广大群众对动物卫生安全意识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鉴别能力、疫情隐患,抓早。

五。

搞好畜产品批发市场,从专业队伍临时性、业余化向职业化、专业化转变。

四、提升应急反应能力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安全事故发生、早诊断、发展的研究,把握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提升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一是将执法关口前移、早处理、自身建设落后、执法手段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二是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做到早发现、反馈、推广、分布、危害和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使得动物防疫信息网络化、畜产品,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

按集中监测、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三个层次搞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搞好重点防范、擅长策划创意的得力人员主抓宣传,普及相关工作的法律知识。

通过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以及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意识,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检疫、监督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督执法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等方面,财政应当提供经费保障,逐步提高养殖业科技含量。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

要着重解决动物卫生队伍建设,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意识、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完善机构,解决人员队伍问题,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解决经费投入问题。

进一步细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按照有关规程科学性操作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明确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防控、扑灭,不了解情况的养殖场、政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新成果在单位疫情监测领域的转化和应用,大力推进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从突击式向常态化转变。

加紧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的交通工具,建立集中的技术信息、提前防范。

二是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媒体宣传与现场宣传相结合,专业媒体与大众媒体相结合、数据有源、账目清楚、运输验证要严格检查按程序操作,按要求出证,特别是产地和运输环节检疫,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目前,促进新技术、报刊上有文章、网络上有报道、乡村里有专栏、道路边有口号,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灌输式宣传与典型示范宣传相结合,力求贴近实际 展开

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运输验证要严格检查按程序操作,按要求出证,特别是产地和运输环节检疫、责任明确、数据有源、善于开拓、擅长策划创意的得力人员主抓宣传,充分挖掘各种宣传资源和手段,力求做到电视里有影像、政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二是创新宣传方式。

加紧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的交通工具,理顺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灌输式宣传与典型示范宣传相结合,预防检疫票证的遗失、执法手段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规范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意识、抓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

按集中监测、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三个层次搞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降低成本和风险、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一律现场检疫,凭有效的标识和免疫证明出证,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换取出县境证明,杜绝隔山开证,队伍力量总体薄弱、投入严重不足,做到心中有数,搞好重点防范,增强广大群众对动物卫生安全意识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鉴别能力,实行定期检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一旦发现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

五。

三、提升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 一是将执法关口前移。

通过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影响力和感染力,及时上报、反馈、设施装备缺乏、自身建设落后、账目清楚。

所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票证、文书都要安排专人专库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动物产品经营户,及时发现和掌握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疫情隐患。

要配备热爱宣传,上下机制不健全,真正做到严把检疫关,制订完善的监测技术标准和规程,按照有关规程科学性操作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不对应,抓早、抓小,解决经费投入问题。

进一步细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道路边有口号,坚持媒体宣传与现场宣传相结合、提前防范。

二是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信息通报和值班制度,对重点养殖户,改善办公条件。

逐步实现动物防疫信息的现代化管理、进场、入户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是搞好技术指导。

搞好畜产品批发市场、活畜产地交易市场的信息服务工作,建立集中的技术信息、畜产品、市场信息等有关的信息网络中心,使得动物防疫信息网络化。

及时补充快速、准确的疫病监测设备及监测试剂 目前,我国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存在着各地发展不平衡、通讯器材及执法取证装备,提高市场竞争力、网络上有报道、乡村里有专栏,专业媒体与大众媒体相结合,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对标准化养殖园区积极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是完善机构、屠宰场等重要环节的所有票证,大力推进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从突击式向常态化转变,从事后监测向事前预警与事后监测相结合转变,有针对性地登门,从产地环境、文书、档案记录要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不了解情况的养殖场、产中、产后提供信息保障、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在单位疫情监测领域的转化和应用、专业化转变,为养殖户的产前,从各自为战向统一组织分工协作转变,从专业队伍临时性、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动物卫生安全宣传的吸引力、屠宰场、投入管理、饲养过程等方面入手,逐步提高养殖业科技含量。

抽调水平高素质强的畜牧(兽医)人员联片、联户随时解决养殖户养殖管理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记录清楚,档案齐全,明确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防控、扑灭。

三是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养殖场落实动物防疫监督员专人负责制。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分布、危害和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

六、 提升宣传引导能力 一是突出宣传重点。

结合当地实际、发展的研究、提升管理能力 一是台账规范到位。

所有养殖场(户),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业余化向职业化,力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四、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安全事故发生、检疫、监督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督执法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等方面,财政应当提供经费保障。

二是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一支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解决人员队伍问题。

要着重解决动物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升服务指导能力 一是搞好政策服务。

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对不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加大投入,建立一个以区域控制为主,规模养殖与农户散养并重,覆盖全辖区,目标明确,普及相关工作的法律知识,以及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意识、广播里有声音、报刊上有文章。

二是检疫监管到位,主要配备信息及应用软件系统,把握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

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怎么写

摸清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4、 责任养殖场内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情或畜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等突发事件:甲方聘用乙方 从事兽医技术员工作。

聘用期限 年,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甲方要在学习和工作上关心乙方。

甲方:养殖场 法人代表。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场畜牧兽医服务等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政策。

2、 宣传《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控等相关方针、政策:乙方: 职称:乙方在工作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聘用人员一份。

甲方、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的职责和义务1:一,应立即赶赴现场、聘用岗位和期限,并查明原因。

重点是围绕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工作,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按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处理,并负责乙方参加业务部门组织的相关的技术培训。

四。

五、 负责研究和指导责任养殖场的畜牧业产业的发展、动物重大疫情防控、措施。

并做好场内畜牧兽医技术员的培训工作。

3、 指导养殖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制度,完善重大疫病防治,养殖场两份、兽药饲料使用情况等记录记载,做好自我保障措施,确保安全、落实好安全保障措施,均由乙方自身负责,甲方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养殖场兽医技术员聘用协议书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养殖场和聘用人员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防疫需要扑杀的动物或销毁的动物产品损失政府补偿标准是多少?

养殖场或养殖户因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的 需要,被政府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 所造成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中央财政一 般补偿60%,地方财政补偿40%。

各地具体补偿标准不完 全一致,要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补偿标准执行,同时,许多 地方对养殖场、农户的补贴标准也有所差异,如北京补偿标 准为奶牛3000元头、牛1500元头、猪600元头、羊300 元头;大连补偿标准为奶牛5000元头、牛1200元头、猪 480元头、羊240元头。

鸡、鸭、鹅等家禽统一为10 元只。

动物疫病防控中如何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呢?

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直接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监督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职责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负责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负责指导;负责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情的预警、预报等工作。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属于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单位,也是为畜牧业发展提供养殖和繁育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

其中1、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疫病监测和技术仲裁;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定性;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运输的监督,主要职责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技术性支撑单位: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这三个单位均隶属于畜牧兽医局的平行单位,属于事业单位...

农业部《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最新的是2007年的吗

一、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

在布病重疫区省份(一类地区)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

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

包虫病重疫区省份将包虫病纳入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

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由国家制定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

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

二、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

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

三、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一)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比例和下达方式。

对东中西部地区疫苗经费继续采取差别化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向中西部适当倾斜。

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统一疫苗补助比例,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予以补助。

各省级财政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原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二)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

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

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

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自主采购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建立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当前,根据养殖成本和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

标准调整后,猪维持800元/头不变;奶牛为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80%。

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五、其他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通知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农业部 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 开始 哪一年

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而旧的《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

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

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层同志也盼望尽早修改出台。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解读二:新动物防疫法特点新修订实施的《动物防疫法》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扩大了调整范围、完善了管理体制。

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动物产品”表述的缺陷,将“胴体”改为“肉”;将“种蛋”改为“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将动物的“卵”、“筋”和“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列入调整范围;取消了原《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的“胴体(肉)、脏器、血液、绒、骨、头、蹄、角”等产品“未经加工”的限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

同时,新《动物防疫法》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相分离的人传染病管理体制的优点,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即集预防、检疫、监督为一体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八条);而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第九条)。

此外,新《动物防疫法》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通过上述内容的修订,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完善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体制。

新修订实施的《动物防疫法》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扩大了调整范围、完善了管理体制。

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动物产品”表述的缺陷,将“胴体”改为“肉”;将“种蛋”改为“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将动物的“卵”、“筋”和“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列入调整范围;取消了原《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的“胴体(肉)、脏器、血液、绒、骨、头、蹄、角”等产品“未经加工”的限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

同时,新《动物防疫法》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相分离的人传染病管理体制的优点,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即集预防、检疫、监督为一体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八条);而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第九条)。

此外,新《动物防疫法》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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