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查处方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2.怎样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对违法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前置条件。
在本案中,日照市环保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
但是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写的《理解与适用》释义,“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但只要有专门的文书,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的,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可以将“责令停止排污”视为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移送公安机关。
当前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中小养殖经营户不配套建设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污水粪便直排外部环境等现象仍然存在。
实践中,对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的具体监管责任在属地政府,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其生产经营行为,环保部门基本不直接办理这类案件,多转由乡镇街道通过说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的界定,肉鸭养殖规模标准为1.5万只(按存栏数计),而涉案养殖场存栏仅6500只左右,未达到规模化标准。
目前国内较大规模的土鸡养殖场有多少。
市场年需求量大概在什么范围...
土鸡养殖场大致有500家(5000只以上),市场年需求大致在1000万只。
1.1. 养殖场及中转包装场适用的相关管理规范及说明.21.1.1. 《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摘要.21.1.2. 《追溯规程(试行)》和《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摘要 41.1.3. 《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摘要.71.2. 厦门局相关工作规程 91.2.1. 养殖场监督管理工作规程(试行)91.2.2. 检验检疫工作补充要求》91.2.3. 关于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出口水产备案养殖场监管的通知第二部分 申请要求.112.1. 工作流程 112.1.1. 养殖场备案/注册登记申请及考核管理工作流程2.2. 文件要求 122.2.1. 《养殖场备案/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组成及要求》122.3. 现场要求 132.3.1. 《养殖场日常监督管理现场核查表》132.4. 检测要求 152.4.1. 养殖场申请备案/注册登记须检测的项目列表.152.4.2. 曾存在家禽养殖场检测的兽药残留项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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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养殖猪国家有补助吗?
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5亿元资金扶持一批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及水电路、防疫等建设。
中央安排浙江省的扶持金额仍将达到5900万元、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2008年中央和省将继续对生猪良种场建设和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实行补贴政策,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级财政20%、地方财政20%、饲养场户承担20%。
5、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台风、建筑物倒塌。
4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和病猪扑杀补助,其中饲养户承担12元,其余48元由政府直接补贴、地震、洪水,每份精液10元测算: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浙财企字[2007]278号) 62008年继续实行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由省和地方财政对养殖场(户)投保的能繁母猪的保费给予80%的补贴,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暴雨、雷击,其余20%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
(财建[2007]608号);头。
其中:中央将继续扶持浙江省建设5个以上生猪扩繁场建设,同时将选择部分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网络比较健全,生猪人工授精普及率较高的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生猪人工授精的补贴政策为。
对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病猪及同群猪按照生猪口蹄疫补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场(户)补助。
凡是浙江省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能繁母猪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参加保险。
2008年省财政将继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丽水、龙卷风。
投保条件。
保险责任:(1)参保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并按规定免疫并佩带标识;(2)猪龄在8月龄(含)以上,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补贴方式: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4周岁(含)以下;(3)存栏量10头(含)以上的可直接投保。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
补助标准暂定大猪600元/头,小猪200元/、火灾、爆炸,对经省立项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的生态规模猪场,由省财政每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经济欠发达地区按其上一年度中小规模(500头以下)和散养生猪的实际出栏量,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这一年度内,国家对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比2007年度翻了一倍,每头补贴增加到100元。
浙江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具体补贴办法。
3:60元/:病害猪损失补贴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
承担比例:中央财政40%,省财政40%、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头,10头以下的以行政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统保。
保额:1000元/头 保费、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
补贴标准,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涵盖母猪饲养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 补贴标准、温州、台州等地新发展生猪规模化生态养殖,保险可以为11类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提供政策性理赔。
除目前已实行生猪口蹄疫强制免疫外,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的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省以上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防疫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中1、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扶持政策 2008年
养殖如何得到国家补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养殖场应怎样履行强制免疫责任
具体内容到农业部网站上2015年水南街道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各村居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村居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落实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计划,街道制定并执行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供应、保存和使用监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部署,确保免疫密度。
各村居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
继续坚持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相结合,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规范免疫的做法,确保免疫全覆盖。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免疫质量。
各村居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特别要组织做好村居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在实施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
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一线指导,规范免疫管理。
继续推行“一线工作法”,切实加强对一线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要进村入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导。
组建免疫专业队,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
要规范做好免疫信息记录、报送和免疫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要切实加强对规模场强制免疫工作的监管。
四、疫苗监管 (一)强化疫苗供应管理。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厅依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发放。
街道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防止疫苗浪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二)规范疫苗自购行为。
各村居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
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饲养的畜禽免疫用。
各村居动物防疫员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三)及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
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尽可能减少农户损失。
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12小时内报至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要按规定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认定,严格执行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认定和分级认定规定,并规范做好认定记录和补偿经费申请工作。
五、监督检查 (一)落实免疫责任。
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检查。
街道要按照《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自查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公司,村居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管。
畜牧兽医站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村居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自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强化绩效考核。
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健全防控奖惩机制,落实防控工作责任,推进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做好免疫失败的处理。
街道对辖区内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动物强制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改进,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其他 (一)各村居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若国家、省、市、区动物强制免疫政策发生变动,街道将根据国家、省、市、区的要求和水南实际,另行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如何加强家禽养殖环境管理
目前国家对畜牧业主要有以下优待政策: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
2、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4、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
5、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6、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7、沼气建设补贴政策。
8、奶牛良种补贴政策。
9、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国家对养殖业的政策补贴说明一、国家对养殖业的政策: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
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
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
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
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
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款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
能繁母猪的保险保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
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
”养鸡的优惠政策各地不同.在种植业方面我国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会越来越多,补贴方式会越来越简便、科学,直接补贴政策只会变得越来越好。
中国农民补贴网年内正式开通。
这个网是我国第一个以每个农户为统计单位,并将为涉农资金管理提供高效服务的信息平台。
补贴网建成后,再配合“一卡通”“一折通”,对农民的补贴将更加简便易行,对补贴的监管也将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