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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的税收优惠政策 养殖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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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农业部对水产养殖户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农业部对水产养殖户的扶持政策有: 1.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

2006年~2012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2.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3.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

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

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

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

2009年8月,扛苏省正式启动渔业政策性保险,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该省探索出了一种新型保险组织模式——省财政对参加渔业保险试点的投保渔民给予投保保费25%的补贴的基础上,将渔业互助保险年度保费“打包”再保险,即渔业互助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

4.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2008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

与2007年相比,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

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

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2006年的《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

2007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3)养殖基地补贴。

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

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

5.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1)渔业救灾复产贷款贴息。

2008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按受灾经济损失比例分配给各市、区,各市、区政府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因2008年初寒冷天气造成严重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场)救灾复产。

贷款期限由农信社和受灾水产养殖尸根据需要和实际生产周期自行确定,贴息贷款补助期限为1年。

当受灾水产养殖尸贴息总额小于或等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实行全额贴息;当受灾水产养殖户贴息总额大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则按比例实行部分贴息。

2008年10月,广东省阳江市出台了渔业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支持遭受台风“黑格比”重创的渔业救灾复产。

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辖区内受灾户,尤其是“全倒户”、养殖受灾(损失10万元以上)大户和大船(60匹马力以上)船主的恢复生产性贷款,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给予1年期贷款贴息。

2009年7月,福建省清流县向受特大洪灾影响的养鱼户发放贴息贷款。

由“清流溪鱼”发展协会担保,依托清流农行“惠农卡”,采取3户~4户联贷方式,由县财政支付利息,给予每产受灾养鱼专业户5万元的3年授信贷款。

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养殖业贷款贴息,水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

2009年,福建省根据相关规定,认定77家企业为省2009年~2010年度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

这些企业将在两年内享受到1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

湖北省洪湖市从2009年起,对符合该市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贷款贴息和有偿扶持相结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属于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1年~3年。

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

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尸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可...

水产养殖国家有什么政策

农业部对水产养殖户的扶持政策有: 1.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

2006年~2012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2.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3.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

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

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

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

2009年8月,扛苏省正式启动渔业政策性保险,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该省探索出了一种新型保险组织模式——省财政对参加渔业保险试点的投保渔民给予投保保费25%的补贴的基础上,将渔业互助保险年度保费“打包”再保险,即渔业互助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

4.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2008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

与2007年相比,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

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

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2006年的《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

2007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3)养殖基地补贴。

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

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

5.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1)渔业救灾复产贷款贴息。

2008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按受灾经济损失比例分配给各市、区,各市、区政府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因2008年初寒冷天气造成严重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场)救灾复产。

贷款期限由农信社和受灾水产养殖尸根据需要和实际生产周期自行确定,贴息贷款补助期限为1年。

当受灾水产养殖尸贴息总额小于或等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实行全额贴息;当受灾水产养殖户贴息总额大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则按比例实行部分贴息。

2008年10月,广东省阳江市出台了渔业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支持遭受台风“黑格比”重创的渔业救灾复产。

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辖区内受灾户,尤其是“全倒户”、养殖受灾(损失10万元以上)大户和大船(60匹马力以上)船主的恢复生产性贷款,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给予1年期贷款贴息。

2009年7月,福建省清流县向受特大洪灾影响的养鱼户发放贴息贷款。

由“清流溪鱼”发展协会担保,依托清流农行“惠农卡”,采取3户~4户联贷方式,由县财政支付利息,给予每产受灾养鱼专业户5万元的3年授信贷款。

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养殖业贷款贴息,水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

2009年,福建省根据相关规定,认定77家企业为省2009年~2010年度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

这些企业将在两年内享受到1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

湖北省洪湖市从2009年起,对符合该市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贷款贴息和有偿扶持相结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属于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1年~3年。

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

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尸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财政支...

从事养殖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1) 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增税范围。

(2)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企业所得税:①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②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③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免税(二)农业产品1、一般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古旧图书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五)部分进口货物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内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①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③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⑵免税手续的办理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B、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涉税管理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

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两免三减半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一、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二、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请教: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直接免税(二)农业产品1、一般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古旧图书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五)部分进口货物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内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①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③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⑵免税手续的办理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B、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涉税管理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

食品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养殖业补贴是多少,大家肯定非常关心,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

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

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

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款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

能繁母猪的保险保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

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

” 生猪养殖业补贴是多少:国家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办发[2007]22号)。

具体如下: (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 国家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标准化改造扶持。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猪场进行由县发改局、畜牧水产局联合申报,省立项扶持。

2010年邯郸市落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5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

具体标准: 年出栏500-999头、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20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6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猪150头以上,80万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

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即60元。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

2、育肥猪保险。

按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按3.5%,即17.5元。

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10%。

即中央财政1.75元、省级财政1.75元、市县级财政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

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200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

(三)生猪良种补贴 2007年开始,对纳入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的能繁母猪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的标准。

郴州市桂阳县、嘉禾县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

(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2008年开始,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

郴州市桂阳县、宜章县、嘉禾县为生猪调出大县。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用地用电政策 1、用地政策。

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

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用电政策。

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对于养牛,为了充分调动农牧民养牛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农村出台了引进西门塔尔牛相关优惠政策。

一是一次引进5头以下至11头以上的,政府每头补贴500至1000元不等。

二是引进西门塔尔牛的农牧户需要贷款的,政府协调金融信贷部门予以优先扶持。

三是农牧业部门技术员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

四是对于肉牛养殖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信贷补助。

五是由当地乡村调剂一定面积的牛栏建设场地和草场放牧用地。

一点说明:由于各个地方农村土地资源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农村人口构成的不同,养殖、养牛的扶持政策就将会有比较大的差异。

山东养殖业补贴是多少呢? 为提高农民养殖积极性搞活国内畜牧经济国家对养殖户做出相应的补贴政策为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牲畜存栏量对于农村小规模 -化养殖做出以下政策: - (1)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驴)300元 -。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驴)的数量必须达到200头,不可以虚报 -,瞒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 (2)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驴)200元 。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驴)的数量必须达到100头,不可以虚报 -,瞒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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