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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整治 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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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养殖场除臭方案找哪家治理效果好?

养殖场除臭方案找哪家治理效果好? 在现代畜牧养殖业中,大批量大面积的养殖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喷雾降温 /除臭/消毒/杀菌系统,就容易带来: 1.养殖场环境恶劣,特别是到了夏天 2. 畜牧生活环境气温过高,导致畜牧品质降低。

3. 细菌在畜 牧之间加速传播,导致畜牧存活率降低; 清绿源公司雾化降温系统的畜牧养殖专用喷雾消毒杀菌降温系统设备,配合清绿源生物除臭剂,能在炎热的夏天快速降低畜禽舍内温度,加速空气的流动,中和空气中过量的正离子,增加空气中的负离子含量。

清绿源生物垃圾除臭剂可以有效的去除畜禽养殖中产生的氨气,从而改善饲养环境,抑制细菌滋生,减少禽畜疾病,提高禽畜成活率,促进家禽健康成长.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什么技术指导

实现源头减排”、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多种用途。

该设备还可用于景观、河道,每天降解20%的BO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2012年7月,又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

22,安全可靠该设备产生的高密度微生物菌群通过射流进入处理池后,能迅速减少污水中的生物耗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和固体悬浮物(TSS),并有极强的脱氮除磷功能,还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使5类水转变成3类以上、不产生污泥,对于南方冬天的污水处理厂也是严俊的考验、总磷等各项指标均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采用工艺养殖场污水--沼气池--收集池--固液分离--调节池--预曝气池(预曝池中设前置微生物发生器)--前置导流快速沉淀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中设后置微生物发生器)--后置导流快速沉淀、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饲料,污水净化后回用,建立“养殖场—沼—果”、“养殖场—沼—鱼”和“养殖场—沼—菜”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大大降低能耗,也不受操作员学历年龄限制,管理方便,能快速食掉污水中的污染物和淤泥。

该设备还可直接与接触氧化法,活性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2、亚麻、酒精、畜禽养殖废水、高盐废水、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能将污水中的污染物彻底分解成CO2和H2O;3、适应范围广该设备为比较理想的污水生物净化处理设备,可根据不同种类、不同性质,营造绿色环境随着高密度微生物菌群发生量的不断增加,污水中的生物耗氧量(BOD)也越来越少,大量的微生物因缺少BOD而失去存活能源自灭,变成二氧化碳和水,未自灭微生物还可成为鱼类和浮游生物的饵料,进而形成良性的生态处理净化过程,没有臭味;8、自治区,完成生化处理采用传统的生化法处理污水,受到气候及水温变化影响,当温度每降低10度,微生物的酶促反应速度就降低1-2倍,气候导致微生物的活性不足、山东、河北;3,沼气发酵制备生物能源,从污水中回收肥料、实行“源头削减,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创新项目”;2009年12月国家环保部对全国23个省,造成污水处理效果不好,不但威胁着北方污水处理厂、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解决措施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场的现有条件、湖北、天津。

2、不同温度、不同污水处理需要的微生物、无二次污染.0*104mg/L以上,使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中生物浓度较活性污泥提高10倍,填补了因水温低而导致生物量不足,污水处理效果差的技术难题。

7、解决活性不足,确保水质达标采用传统的生化方式处理高浓度、高氨氮、高盐量、有毒性、重金属废水,由于微生物在这些污水中的成活少、数量小、致使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差、效果不稳定、难以达标排放。

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以独特的方式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该微生物发生系统能将生产出的1.8*1020CFU/ml以上的高浓度微生菌群源源不断地送入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较其他污水处理提高10倍以上的生物量,强大的微生物菌群加速对污水中污染物的降解和消化,同时微生物净化反应设备的供氧又显著加速了污染物被分解成CO2和H2O,硝酸盐、硫酸盐成为微生物生长的养分,至使微生物又得到进一步的衍生,即使受天冷、低温、冲击负荷影响,和高浓度、高氨氮、高盐量、有毒性、重金属抑制,也无法阻止群雄逐鹿、前仆后继的微生物大军,形成对污水处理的强大阵容,进而降解和消化污水中污染物,最终实现废水达标排放或中水回用。

8、革新微污染治理方式 传统河道治理离不开闸坝、断水、清淤等处理过程,工程耗资大、工期长、淤泥量大。

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直接安装在景观、河道、湖面、河流、咸水湖、海湾、土地等微污染源上游,从源头切断和堵住污染源头,并通过微生物降解污染、吃掉污泥、去除嗅味、除磷脱氮等作用实现彻底治理,为微污染治理提供了可靠的设备。

3、导流快速沉淀池废水以下向流的方式,均匀的进入导流快速沉降分离设备的竖沉区,使污水中的污泥在内聚凝力和重力作用下,以4倍的沉速,将污泥快速沉降到导流沉淀快速分离设备即导沉区底部,底部污泥经排泥系统排至污泥消毒吃,污水导流后以向上流的方式经过斜沉区,再以8倍的沉速,使污泥同样经排泥系统排至污泥消毒池,污泥消毒后经脱水外运,脱水过程中产生废液回流到污水处理池的前段继续处理。

导流快速分离出来的水,流入下道工序继续处理,具有以下特点:a具有平流沉淀法,竖流沉淀法,斜管沉淀法,斜板沉淀法,兰美拉沉淀法五哲的全部优点,是目前最先进的污水处理沉降分离设备。

b竖沉区以4倍的沉速将污泥和污水分离。

c竖沉区以8倍的沉速将污泥和污水分离。

d竖沉和斜沉二区分离出来的污泥自动进入导沉区,并自动排入消毒池后进行干化处理。

e分离出来的水自动进入下道工序处理。

技术指导联系方式,可与QQ640763633联系。

,该产品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10年5月,被国家科技部、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涉及生活、水耗和整体运营成本,还可...

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

养殖业主对水产畜牧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养殖轻治理,未建设有与养殖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污水就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江河中,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是养殖业主片面追求规模,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标准。

极大部分的养殖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养殖的规模,把有限的资金全部都投入到养殖生产当中,对环境污染处理设施的投入很少,没有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殖污染物排放,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

三是一些局部地方养殖过于集中,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难度。

江河流域、城效结合部等局部地方的养殖过于集中,排污量过大,难以治理及利用。

如我区“塔山海”港城段的棚户猪场(俗称垃圾猪场),在不到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有大大小小的养殖场十多个,排放量大,治理难度高,对“塔山海”饮用水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协。

四是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经费不足,采取措施简单不到位。

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作。

养殖业主有心无力,只能建设一些面积小的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设施,污水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

大型养殖场如何管理

养殖厂的疫苗制定: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养殖厂的消毒制定: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服务、污染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六、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哪些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3]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

如何加强家禽养殖环境管理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发展迅猛,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恶臭等养殖废弃物产生量也迅速增加,这导致了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同时,畜牧业发展存在另一些问题,如养殖布局不够合理、生态养殖覆盖面和废气物深化处理能力有待提高等。

为防治畜禽污染、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三大新政,各地陆续划出禁养区。

在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16日印发,又称“水十条”,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明确要求,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2014年禁养区政策出现以来,各地禁养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而2017年仍将是各地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较为集中的一年,也是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的最后期限,受其影响,临近12月份各地纷纷划定禁养区,加快完成禁养计划。

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一下12月份划定禁养区的地区:1、佳木斯市郊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历经6个月的协同努力,佳木斯市郊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佳木斯市郊区制定了《佳木斯市郊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各主要业务局和乡镇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分明,配合默契,协同合作,全面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

计划于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2、长汀县大同镇依法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长汀网讯 日前,长汀县大同镇联合县相关部门对该镇建明村禁养区内的10户生猪养殖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面积达3177.44平米。

截至目前,全镇已拆禁养区养殖场84户、面积2.31万平米。

3、葫芦岛: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自今年4月葫芦岛市全面启动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后,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日前,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圆满完成,2017年10月底前将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及养殖专业户的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

4、佛山拟划定23处水产养殖禁养区和21处限养区根据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范围划定。

其中,水产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范围包括:沙口水厂饮用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南庄紫洞水厂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乐从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22个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此外,西坑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也被列入“禁养区”范围。

5、连云港将划定市区禁养限养区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将涵盖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高新区、云台山风景区,总面积超过1500平方公里。

禁养区主要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沭新渠、蔷薇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水体及考核断面地区,包括通榆河清水通道、国省考水质断面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包括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在禁养区内,我市将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原则上今年底前全部关闭或搬迁。

6、山东寿光市出台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意见目前,全市现有规模养殖场1875家,其中,有1334家在拟划定禁养区范围内,占总数的71,仅有541家不在拟划定禁养区范围内,占总数的29。

如果再加上小散户(小散户近90分布在村庄周围),我市约有80以上的养殖场(户)在上级要求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

7、清远市农业局、环保局联合开展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督查在同各县(市、区)分别召开的督查座谈会上,督查组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时间出台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全面查清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的范围和对象,使各地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确保农业养殖污染治理合格达标。

8、渭南市出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方案》要求,2017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

农村畜禽污染怎样治理?

目前农村畜禽污染治理技术主要可以采取“种养平衡”和“生物垫料零排放”两种。

1、种养平衡。

种养平衡要求做到干式清粪、暗道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离;配备沼气池、四级沉淀池、施肥管道;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沼气池产生的沼气做燃料使用,沼液、沼渣全部还田、还林,实现“三沼”综合利用。

2、生物垫料零排放。

生物垫料零排放技术是根据微生态理论和生物发酵理论,采用锯末、秸秆和微生物菌种等混合作为猪舍垫料,生猪圈养在垫料上,靠垫料中的微生物发酵作用和垫料本身的吸附作用,把生猪排泄出来的粪和尿液进行分解、同化和利用,转变为无臭、无害的物质和菌体蛋白质。

生物垫料通过对猪粪和尿液的转化、吸收后达到零排放。

把耕地改造成养殖场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 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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