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什么最赚钱农村,养殖什么好养又赚钱,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目前国家对节能减排的政策是怎样
中国政府“十二五期间”j节能减排计划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分别提高到47%和8%左右;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到2015年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积极发展低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1.4%;努力增加碳汇,新增森林面积125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
此外,中国政府还将扎实推进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开展低碳产业试验园、低碳社区、低碳商业和低碳产品的试点。
这一方案的最大亮点在于,中国将通过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等措施,探索碳排放交易试点。
在“十二五”规划完成后,中国将有望拥有自己的区域性“碳排放交易系统”(ETS)。
“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
另一大亮点在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为了完善工作机制,还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关于节能减排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关于节能减排规定有:①本法所指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 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本法所指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 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 污染。
③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 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管理。
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 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 意见。
⑤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 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⑥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 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的声音。
⑦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⑧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 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⑨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 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人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 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 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 止使用警报器。
⑩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 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 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⑪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 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 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⑫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 声影响的措施。
⑬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 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 影响。
⑭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 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
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⑮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 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 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 声影响的措施。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节能减排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节能减排的规定有: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 工作纳人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 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 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 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 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 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④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国家确 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 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 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 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 放量。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 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 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⑦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 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 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 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 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 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 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⑧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 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 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 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 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 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⑨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 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 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 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 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⑪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 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 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 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 调查处理。
⑫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⑬禁止在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⑭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 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人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 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⑮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⑯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⑫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 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人水 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 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⑬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 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⑲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 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017年国家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三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
《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一)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因2016年5月1日起所有的行业都实行了营改增,故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关于节能减排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关于节能减排规定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 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 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①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 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②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 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③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 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 的污染。
④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 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 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⑤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其承运人、货物 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经批准 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⑥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 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 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 操作规程。
⑦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 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 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 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⑧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或者核准:a.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舶在港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 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c.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d.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e.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f.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 工作业。
⑨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 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 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 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 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 措施。
⑪所有船舶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 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 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 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项目有哪些?
技术和装备方面:污水、垃圾处理,脱硫脱硝,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土壤修复,监测设备等,重点攻克膜生物反应器、反硝化除磷、湖泊蓝藻治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等。
产品方面:环保材料、环保药剂,重点研发和产业化示范膜材料、高性能防渗材料、脱硝催化剂、固废处理固化剂和稳定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产品等。
环保服务方面:建立以资金融通和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加大污染治理设施特许经营实施力度。
节能环保的含义: 节能是指尽可能地减少能源消耗量,生产出与原来同样数量、同样质量的产品;或者是以原来同样数量的能源消耗量,生产出比原来数量更多或数量相等质量更好的产品。
环保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
它在美国称为"环境产业",在日本称为"生态产业"或"生态商务"。
环保产业是一个跨产业、跨领域、跨地域,与其他经济部门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综合性新兴产业。
因此,有专家提出应列为继"知识产业"之后的"第五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产业,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节能环保产业涉及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明显。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是推动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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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请参考:生活中的小事会给环境带来影响 节能减排指的是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节能减排的形势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去年以来,全国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是,去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
更为严峻的是,今年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节能减排的意义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
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
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
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备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节能减排的着手点 一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满足人们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要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提高高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
要积极实施“腾笼换鸟”战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二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园区生态化改造,推进生态农业园区建设,构建跨产业生态链,推进行业间废物循环。
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促进企业能源消费、工业固体废弃物、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要强化技术创新。
要组织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构建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着力抓好技术标准示范企业建设。
要围绕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积极开展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
要成立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政策措施。
要设立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节能降耗活动、减量减排技术创新补助等。
要把万元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建立健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保障机制,将降耗减排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干部考核体系。
节能减排的措施 1.首先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2.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4.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5.夯实基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6.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
7.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8.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宣传日活动。
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理念渗透在各...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文件,法律法规
部分法律法规,不一一列举 199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1998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999年3月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2000年2月18日,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0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
2000年10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2000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2000年1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的通知》》(环发〔2000〕235号)...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对节能环保、节能减排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十二五”规划中对节能环保、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1.分别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 2.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3.1个百分点,从8.3%到11.4% 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6%、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到10%的目标,十二五”规划中还明确了主要污染物控制总类,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碳这两个类别基础上,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两个类别的污染物控制指标。
十二五”规划中对节能环保、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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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都有什么
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1、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对电机系统被拖动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2、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对炼油、乙烯、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
3、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4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并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示范工程,对现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城市级示范改造,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产业化。
4、绿色照明工程: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的节能灯生产线技术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
5、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综合电效改造,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6、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组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等。
7、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建设区域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8、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建设采暖供热为主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以及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9、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
10、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在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煤炭液化石油产品、醇醚燃料代油以及生物质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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