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这个实施办法,将现在在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全部纳入了实施办法之中。比如该办法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在江苏省灵活就业的,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以后就可以在江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还有退休地点的选择也更加明确,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的,且在江苏各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以在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及以上的,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等,这些规定都是过去规定中比较原则或是没有操作性产生的,这次的规定就更加具体了。对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按照江苏的规定,在单位缴费中,如果出现应当按时缴纳而没有按时缴纳的情况,没有按时缴纳中出现的欠费年限这是可以补缴的;按照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没有缴纳的,职工通过举报、投诉由社保部门责令补缴的,这是可以补缴的;职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税务稽查、审计部门审计,发现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也是可以补缴的。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继续在延缴地按规定为其缴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本人在延缴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从江苏看全国,2022年并没有更新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但从江苏最新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来看,也有很多更加具体的规定。对于养老保险的补缴除了用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情形可以补缴以外,往前和往后都是不能补缴的。只有在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在延迟缴费5年后还达不到缴费15年的人员,才可以一次性补缴到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