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农民养殖合作社需要动物防疫证吗
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并未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以专业合作社不需要办理其证。
但是,目前多数地方举办的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若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首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就造成了法律衔接不畅,给广大养殖场(户),特别是养殖户组团发展在行政许可上设置了障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按生产关系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建议如果合作社内的成员中已达到法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分别进行依法审查并分别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果合作社内的成员无法定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仅由散养户组成,则不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有哪些呢?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办卫生防疫证要什么证件·多少钱多久?
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就是经常保持圈舍的清洁卫 生,定期进行消毒、防疫和驱虫。
(1) 抓消毒消毒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① 大环境的消毒。
② 空圈舍的消毒(产房、仔猪培育舍、育肥舍)。
③ 带猪消毒。
④ 猪场大门口设施消毒。
⑤ 圈舍门口的设施消毒。
⑥ 消毒的防护。
(2) 建立合理的防检疫程序(3) 定期驱虫(4) 处理场内的鼠害和蚊蝇
规模养猪的兽医卫生防疫措施有哪些?
规模养猪的兽医卫生防疫措施有:(1)猪场生产区及猪舍门均设消毒池。
生产区的池 宽应在3米以上,池内加2%火碱水或其他消毒液,1周更换 1次,冬季可加人适量食盐,以防消毒液结冰。
(2)猪舍内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新鲜。
猪舍内外 每天必须清扫1次。
所有饲养用具每天必须用消毒液消毒1次,消毒后用清水冲洗、晒干后使用,饲槽每天冲洗消毒 1次。
(3)实行“全进全出制”。
每批猪出圈后要进行全面 彻底清扫与3次大消毒(第1次2%火碱水,第2次3%来苏 儿水,第3次0.5%高锰酸钾水,每次间隔3天),消毒5天 后才能进下批猪。
(4)畜牧兽医人员与饲养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 戴工作服、工作帽与水靴。
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工作服与 水靴脱留在更衣室,不得穿着进入生活区或出场。
工作服与水 靴必须经常洗刷,并用1%来苏儿水或紫外线消毒,以保持清 洁卫生。
(5)为防止疫病通过买猪时传入,应坚持“自繁 自养”的原则。
在需要买进肉仔猪或引人良种猪时,必须从 非疫区购入,经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合格,在隔离圈内词养观察 1个月,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进人大群。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是多久?
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该证长期有效,属于终身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
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长期有效,但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去新西兰需要办防疫证吗?
养殖合作社和个体养殖证区别:养殖合作社有集体作为后盾,风险比较小;个体养殖是个人行为,风险自己承担。
个体养殖证的办理:1.到乡镇的农业局或是畜牧局提出申请。
填表相关资料。
2.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使用申报以及其他涉及新建建筑的审批。
3.将拿到的国土部的文件拿到畜牧局补交相关文件。
4.等待畜牧局联合国土、环保、防疫等部分实地考察。
5.通过则下发养殖证,不通过整改再次申报。
养殖合作社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对养殖合作社国家免收注册登记费。
其中, 要求成员最低 5 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 80%,如果成员比较多, 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身份证明。
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
具体情况,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山东省动物兽医卫生防疫合格证办理所要规定内容
你说的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吧?应当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具体步骤、条件如下: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