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办一个养殖场从头到尾需要办些什么证?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制定本办法、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
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一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二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三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四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
二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五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六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
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6)养殖证有效期限;(7)年审记录;(8)养殖证编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申请表、品种及密度、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开的原则,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滩涂;一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
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分为:(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三法律。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持证使用者;(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 展开
申请办理家庭养殖农场需要哪些手续
申报家庭农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其条件按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具体规定介绍:一、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报家庭农场,需达到以下条1.以家庭为单位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拥有从事农场生产经营的场地、设施和农机具,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本家庭常年务农人员数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休闲观光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4.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5.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6.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农业技术,能熟练使用农机具。
7.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
已经注册登记农业公司的一律不再申报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可申报家庭农场。
二、 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规模:家庭农场,需达到以下规模:(一)种植业。
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为依1.粮食作物。
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蔬菜类。
常年蔬菜基地面积50亩以上。
3.柑橘类。
标准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4.其他作物。
标准化种植名、优、特水果50亩以上,茶叶、花卉30亩以上,中药材100亩以上。
(二)养殖业。
养殖场在适养区内,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等)和消纳能力,建立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已经营3年以上。
规模认定以圈舍面积和检疫证明为依据。
1.生猪: 种猪存栏50头以上,商品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圈舍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
2.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圈舍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
3.羊:年出栏300只以上;圈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4.兔:种兔存栏300只以上或商品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圈舍150平方米以上。
5.鸡:种鸡或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商品鸡10000只以上;蛋鸡、肉鸡种鸡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商品肉鸡300平方米以上。
6.鸭:蛋鸭存栏种鸭5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商品鸭10000只以上;种鸭或者蛋鸭的圈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肉鸭圈舍在500平方米以上。
7.鹅:存栏种鹅1000只以上或年出栏商品鹅2000只以上,种鹅或者蛋鹅的圈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商品肉鹅圈舍在500平方米以上。
8.鸽子:存栏2000对以上;圈舍面积400平方米。
(三)渔业。
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池塘养殖50亩以上、流水养殖20亩以上。
(四)其他。
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规模标准。
三、 家庭农场申报的程序:1.农场主填写《家庭农场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对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和规模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示范家庭农场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区农委。
4.区农委对上报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
四、申请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交的材料:1.《农场申请书》。
2.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养殖业需提供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检疫证明。
3.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
4.相关财务资料。
5.家庭农场全貌照6.有产品注册商标、产品和基地认证的提交相关复印件。
养殖场棚舍没有审批属违建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孔雀养殖需要的证件?
养殖孔雀需要办理特种经济动物养殖证及养殖场应办的一些证件,如营业执照等,具体相关程序到当地林业相关部门询问。
国家并不禁止私人饲养蓝孔雀,但不倡导老百姓在家里面养殖孔雀,一是孔雀的体形比较大,不适合在家里面养殖,另外,普通人不太懂得孔雀的生理特性和养殖技术。
如果市民要养殖孔雀,还需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才可饲养,且每年还要对证照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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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养殖用电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
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一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二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三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四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五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六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
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一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二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6)养殖证有效期限;(7)年审记录;(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
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补充: 1. 申请人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登记申请表 3. 申请人提交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4. 渔池产权证复印件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6. 工作人员依法审查 7. 工作人员现场踏差 8. 区农林局审核 9. 制发许可 颁发证照
动物食品出口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分别需要多少费用。
请高手详细回答...
动物食品出口需要办理的手续、证件,在国家检验检疫局的网站上有这方面的文件:你可上去了解。
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口肉类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二)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关于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要求;(五)贸易合同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未经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疫病、农兽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不合格的动物不得用于屠宰、加工出口肉类产品。
第二十七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第二十八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口肉类产品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出口等全过程建立有效运行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原料随附的供货证明。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肉类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其肉类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肉类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肉类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出口肉类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验证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于出口肉类产品包装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运输包装上应当注明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派出官方兽医或者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口肉类产品启运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五条 出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能有效避免肉类产品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发货人应当确保装运货物与报检货物相符,做好装运记录。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报告、装运记录等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监测和抽查检验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
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肉类产品、包装物、运输工具等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第三十八条 存放出口肉类产品的中转冷库应当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出口肉类产品运抵中转冷库时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中转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监督出口肉类产品入库。
第三十九条 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第四十条 用于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的野生动物,应当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第二十三条 出口水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水产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检疫:(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二)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
如何办理养殖用电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
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一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二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三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四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五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六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
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一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二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6)养殖证有效期限;(7)年审记录;(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
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补充: 1. 申请人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登记申请表 3. 申请人提交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4. 渔池产权证复印件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6. 工作人员依法审查 7. 工作人员现场踏差 8. 区农林局审核 9. 制发许可 颁发证照
孔雀养殖需要的证件?
养殖孔雀需要办理特种经济动物养殖证及养殖场应办的一些证件,如营业执照等,具体相关程序到当地林业相关部门询问。
国家并不禁止私人饲养蓝孔雀,但不倡导老百姓在家里面养殖孔雀,一是孔雀的体形比较大,不适合在家里面养殖,另外,普通人不太懂得孔雀的生理特性和养殖技术。
如果市民要养殖孔雀,还需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才可饲养,且每年还要对证照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