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2016年养殖业又受到了非市场因素的强势影响,也就是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转移的强势执行,很多地区都定下了禁养区清场的最后期限。
11月环保部和农业部出台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全国各地对禁养区作了明确的界定。
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最近有很多当事人来电咨询禁养的问题,他们的养殖场被相关县级政府划分到禁养的范围之内,到底应该依据哪些法律规范来进行约束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呢?特别是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就禁养的相关问题,在我国从上位法来讲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进行了适度的规定。
从法律的位阶和层级上讲,《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基本法律之下的行政法规。
今天主要挑几个问题讲一下,在哪些区域之内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呢?这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是有所规定的,该防治条例基本规定四个方面,其实大体来讲是三个方面,第四个方面是兜底条款,是适用于其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当中。
第一、禁止在水源地及风景保护区这应该是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状况,比如江苏环太湖本身是饮用水,在环太湖流域划定的范围是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行业,像北京密云水库等等。
在饮用水水源地要从事养殖行业原则上禁止的。
在名胜保护区,如北京房山十渡等名胜明景也是禁止建设相关养殖畜牧业的。
应该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最大范围的保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干净,禁止造成饮用水污染,必须要禁止相关畜牧养殖业的建设。
第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我们要清楚的是其所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也就是在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并不是所有的都是禁止养殖的。
比如我所早期代理过的湖南某地风景区范围内的禁养项目,明显在防治污染规划以及农牧业、畜牧业相关发展规划当中没有列入到名胜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明明在五公里范围之外建立的,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造不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还是列为在禁养区的范围。
那时我们就提出这个问题,确实到最后给我们公布出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来讲不包括该养殖场,最后当地政府也去除掉禁养范围的一些规定,把该养殖场排除在禁养区范围外。
第三、城镇居民区或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特别是大量人口集中区,需要良好的环境才能适应居住。
一些教育机构等等这是人口的聚集区,也是大范围人口生存区,所以在这些方面也是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所规定出来的往往就以上几个区域,禁止建立建设畜禽养殖区和养殖小区的相关规定。
政府出台新政策禁止养殖的补偿问题
谣言!不可能的事情。
中国目前2013年上半年全国生猪存栏量为4.5亿头,90%是属于私营养猪场,用膝盖想想好了,禁止私人养猪,可能吗?国家在局部地区禁止私人养猪出发点是环保和公共卫生的需要,比如,禁止在东莞厚街养猪,这和禁止在上海淮海路、南京路上养猪、禁止在杭州西湖苏堤上养猪一样的出发点。
你所说的情况不清楚,因为你没有说明你具体在哪个地点。
国家不可能出台一个全面禁止私人养猪的政策。
北京市养犬的禁养犬种以及禁养范围和处罚措施
养犬管理规定解读 昨天下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人们普遍关心的养犬收费、携犬乘电梯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养犬条件———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规定中提出了个人养犬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养犬登记———养犬人要签义务保证书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收费标准———第一年管理服务费降到1000元 根据规定本市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的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实行免收管理服务费。
对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和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人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数量———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携犬出户———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携犬上楼———避开高峰期可乘电梯 根据规定,携犬可以乘电梯,但携犬乘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同时要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禁遛区域———饭店、公园、公共绿地等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犬伤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院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纠纷解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养殖犬类———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 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罚款金额———禁遛区遛犬个人最高罚500元 对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对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对在禁遛区遛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交通工具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电梯的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禁养区到底能不能养殖
养殖小区的区域有: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三。
由此可以看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禁养区”这三个字,所指区域也更不是一头牛、一只鸡都不让养的“无畜禽区”:……”。
相关表述最早见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年)第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条例》则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引用了这一概念,第4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在《畜牧法》中规定“禁养区”是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所指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的简称,而不是一头猪、一只鸡或其他畜禽都不让养的区域...
禁养区是怎么定义的,禁止一切养殖还是禁止规模化养殖
“禁养区”是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所指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的简称,而不是一头猪、一只鸡或其他畜禽都不让养的区域。
相关表述最早见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年)第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引用了这一概念,第4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条例》则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
由此可以看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禁养区”这三个字,所指区域也更不是一头牛、一只鸡都不让养的“无畜禽区”。
在《畜牧法》中规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有: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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